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用意极为明显,因其紧迫性与必要性黏着突发事件的巨大杀伤力。应对经验表明,若缺乏预警信息作为支撑,突发事件或将衍生灾难性后果———既直接给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亦给社会稳定增加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天津对擅自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行为的此番规定,显然亦有着特殊的考量。如果说前者寻求的是风险管理的技术革新,后者则是对技术双刃剑的警惕:灾害预警权威信息尚未完全到位,民间在权威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预警信息不利于社会风险管控。
建设与禁止,扶正与易偏,看似南辕北辙的两种状况,实则反映出当前中国社会应对重大公共事件之关键。灾害预警不能等同于天气预报,前者涉及生命,后者诉诸生活,前者之重要性与敏感性大大超过后者。预警乃针对事件的灾难性后果,信息一经发布就意味着涉及地区的社会生活进入紧急状态,民众应为此做出应对准备。灾难之中,信息或意味着生命,民众心理、社会秩序难免受到影响。有鉴于此,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就事关重大,相关部门及时、全面发布信息,有利于促成民众的预防行动,而一旦官方信息姗姗来迟,势必导致传言滋生,继而影响地区稳定。
不难理解公共事件应对过程策略的必要性,出于人趋利避害之本能,预警信息既是整个社会应对公共事件的重要武器,同时亦难免附着民众的焦虑与不安,故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只适用于特殊的社会环境,且只能由权威部门发布,这在任何社会形态中几成共识。然而,值得正视的是,近年来,陕西、吉林、福建等地密集做出“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的规定,其目的是为避免民间预警信息扰乱视听,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民间热衷发布预警信息,有部分原因跟权威信息往往未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
应该看到,民间擅自发布预警信息,多数并非不怀好意和试图引发社会恐慌,而是出于有备无患,针对的乃是官方信息的缺位。民众之所以附和这种山寨预警,亦是出于宁愿信其有的心态,在安全感丧失的环境下,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达成默契,对于后者而言,听信传言以期保身正是一种理性的本能选择。
传递预警信息,其本质无非是告知真相。然而,在某些管理部门看来,一旦满足民众的信息饥渴,就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是风险管理就成了对真相的管理。这无疑与民众的需求背道而驰,这也是这些管理部门必须检讨并改进的地方。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从技术层面看,唯有如此才更符合公共事件的应对逻辑。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公共事件应对政府也不能一肩挑,尽管灾害发生后,政府各部门集结响应,能体现出巨大的动员能力,然而,无数事实表明,公共事件应对过程,政府的责任往往不是体现在灾害发生之后,而应在之前。民众作为灾害应对的独立单元,其主要资本就是来自权威部门及时有效的预警信息。
从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也利用了来自民间的资源,譬如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亦在其动员范围内,这无疑呼应了公共事件全民应对的理念。有关“风险社会”的释义中,就强调“社会进步的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风险无处不在,要求“风险社会”的应对主体是整个社会而不只是局限于政府,这应该成为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背景下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