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布《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力图解决农村学校撤并带来的路途变远、交通隐患、班额过大等突出问题。教育部表示,将严格规范学校撤并行为,多数家长反对的,将不得撤并;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
“村村有学校”,这曾经是举全民之力而一度实现的教育目标,也是让许多人对乡村文化传承始终不失期望的人文景观,但随着中国社会变迁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人口出生率和学龄人口持续降低,继续维系这一格局而丝毫不作调整的理由已变得十分勉强。
所谓“撤点并校”、简称“撤并”的决策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撤并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些省份开始行动,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此为依据,撤并以狂风骤雨般的态势横扫了中国广袤的农村。来自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中国农村小学数量是51万多所,这一数字到了2009年,便锐减到了23万,减幅高达54.9%。
回头看国务院的这一份文件,其中关于“撤并”的完整表述是“适当合并”,而且还附有前提条件,即“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
然而,在各地的运作过程中,前提条件无形中被忽略了,“适当合并”也抽掉了“适当”,“合并”成为了“一哄而起”而又“一刀切”的普遍动作。
从2001年算起,作为一个影响面极为深广的公共政策,撤并已推行了十年之久,审视其得失,应该说并不是一笔糊涂账。在减轻了地方财政针对教育投入的压力之外,诚如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去年回答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所说,布局调整整合了农村教育资源,提升了教师配备水平,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总体上应当肯定,但必须正视布局调整带来的新情况。
袁贵仁部长所称的“新情况”,媒体已经广泛报道。每一所学校的减少,往往意味着这所学校周边学生上学路途的增加和家庭教育成本的升高,尤其是在山乡和偏远地区,新的“上学难”正在迫使孩子们放弃学业;学校集中后催生的“巨无霸”小学里,学生多得常常连课桌椅都摆不开,管理和教育资源的分配面临巨大困难;饮食、交通安全更是问题频出,直至多起惨烈的校车事故终于引发了公众对撤并政策的最大争议。
公共政策应该因时因势而变,可以认为,对“村村有学校”的格局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怎样调整、以何为据来进行调整,却值得认真思考。一刀切地进行撤并显然不能算是认真思考的产物,因为就实体层面而言它忽略了地区差异,就程序层面而言则忽视了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权益和呼声。当有媒体报道,不少地方的农民为了保住被撤并的学校而跪求都不能如愿时,这样的政策于当地施行之结果如何,又怎么会让人意外呢?
如果说撤并的确像袁贵仁部长所称,是一项“总体上应当肯定”的公共政策,那么鉴于一系列“新情况”,认定其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当无疑义。从这个角度,教育部决定严格规范学校撤并行为,“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当可视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自我调适和纠错。
一项公共政策在争议声中推行了十年,如今才得以调适和纠错,时间够长,最重要的是代价太大!毕竟那些因校车惨剧而凋谢的生命原本无法计算损失。也许可以稍稍值得欣慰的只在于一点,公众于痛定思痛之后得到了“多数家长反对的,将不得撤并”这样一个明确无疑的程序性规定。而事实证明,这样确保公众有效参与的程序性规定,是决策科学之关键,不论教育还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