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
国务院近日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历时一月有半,公众终于等到了由安监总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和这样一个处理结果。时光永是流逝,详尽的报告和严肃的处理则无异于用行动抗拒时间。
自然,一起牵涉众多责任人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事后调查报告要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其处理结果要让所有人感觉“皆得其平”,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在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公布之后,公共空间乃至街谈巷议中出现了各种声音,具体到某个责任人的处理,或认为过重或认为过轻,实在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重大事故的追责总是会引发长久的争论,这次可能也不会例外。但其中两点判断应该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一是生命的价值无法量化,任何处罚都无法与62条生命形成对等的关系;二是责任人应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固然重要,但更紧迫的还是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严防悲剧再度重演。
“教训”,一个何等沉重又何等轻飘的词汇!它每一次都是在用血和生命书写,又总是被岁月漂白,直到下一次重复书写。
近些年来,化工事故接连发生,而究竟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如何加以防范则似乎言人人殊。犹记2010年7月28日南京栖霞区丙烯管道爆炸事故中,两句话曾广为传布,一句是媒体的描述,“定时炸弹终于炸了”,一句是一位老职工的叹息,“我就知道这个地方迟早要出事”。“定时炸弹”、“迟早要出事”云云,实际上已经道出了不少化工事故的本质:它们往往并不是完全没有预料、充满极大偶然性突发性的事故。
这次青岛事故又如何呢?前不久,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事故暴露了四方面问题,分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应急处置不力、违规违章作业以及事故地段规划设计不合理。青岛事故的发生,如安监总局所列举,“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应急处置不力”、“违规违章作业”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些工作即使做得相当不错又能如何呢?事故至少已经接近了爆发的临界点,它仍然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包括这次青岛事故在内,几乎所有的化工事故都在警示:在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的今天,科学规划至关重要。但现实却又在告诉公众,G D P诱惑着化工项目大干快上,如何捍卫科学规划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难题。
当然解决这难题,只有回到充分尊重民意和严格执行法规的道路上。
青岛事故之后,媒体曾经报道,中国原本不缺乏对化工项目规划和布局进行硬性约束的法律法规,诸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行业安全防护标准》,既禁止任何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关于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也有明确规定,问题只是在于这些法规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不言而喻,城话语权,甚至不少项目,其危险性早为人所预知,但常常直到预言变成现实,才会想起那些其实并不高明的预见。如果要真的吸取教训,使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民众意见和建议转化为一种不得不正视的力量,是否尤为当务之急?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为了提升人的价值,从根本上说,任何因人祸而致的重大事故,从酝酿到积聚到爆发直至以“教训”而终结,无一例外都是走到了正常人类活动的反面。建设美好的城市,请从尊重人的价值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