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了51.27%,城镇常住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常住人口。但是,在现有城镇常住人口中,仍有数以亿计的农村流动人口未能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在未来一定时间里,将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如果他们仍然不能享有同城待遇,那么这种城市化效果是值得怀疑的。所以,必须真正实施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城市化,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在《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13: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镇化》一书中,我们提出关于重建现行“身份―权利―待遇”体系的阐述和“同城居民城乡一体化社会权益”指标体系的构想,旨在弱化或消除三大人口群体的利益区隔,缩小城镇居民在社会权益方面的现实差别,通过这种平抑不公、消除区隔、缩小同城差距的过程,不断促进三大人口群体在利益诉求方面的相互包容、开放和共享,不断趋近“身份―权利―待遇”体系的同城同构的愿景目标。这既是中国城市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促进城市中三大人口群体在社会利益上的基本协调,推动三元化利益结构的柔化和同化趋向,不断增进“身份―权利―待遇”的同城化,是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市化必需的过程。社会公平正义是其中的核心议题。在这里,厘清正义的双重含义是非常必要的。正义的双重含义来自正义与平等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因而有“平等的正义”与“公平的正义”。正义的不同含义表现出正义的两种价值观,“平等的正义”强调“同”,“公平的正义”强调“异”。按照平等的价值观,差别是不正义的,正义不应当有差别;按照公平的价值观,公平是一种合理的差异,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正义往往是包含了差别的正义,这种历史性使得差别的正义具有了某种合理性。
从理论上说,“平等的正义”与“公平的正义”分别表达了正义的两面。“平等的正义”强调正义的价值性和理想性,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美好追求;“公平的正义”重视正义的工具性和可兑现性,它使得这一追求成为可操作的、可实现的。从实际看,“公平的正义”更具有日常生活的现实性。一方面,对于“怎样的差别才是公平的”这一问题,人们可能永远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实际上表达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也常常激发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竞争甚至冲突。另一方面,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必须也能够就这一问题达成某种共识,这既是基本生存的需要,也是未来发展的要求,从而使我们以包容、开放、共享的方式来对待彼此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公平的正义”与我们的生活相随常伴。我们的意思是,“身份―权利―待遇”的同城化或者说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镇化,实际带给我们的是具有合理差别的正义,而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正义。
“平等的正义”是人类永远值得追求的理想,这种理想使我们不断趋近美好的生活愿景。但是,平等和正义总是带有时代性和具体性,绝对平等的正义是任何时代的社会都不可能实现的。我们认为,在“身份―权利―待遇”的同城化以及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既强调正义的价值性和理想性,也重视正义的工具性和可兑现性,这使我们能够始终保持一份清醒和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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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大人口群体”
在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对一个基本现实,这就是三大人口群体——本地农民、本地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同城差别问题。这种差别表现在身份、权利、待遇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其具体表现是: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本地农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本地农民、本地市民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