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12月18日电(张岩)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从今年8月起对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以来,该省共有249297户次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2274.51万元,对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据悉,今年8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免税政策,山东省税务部门到多家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并按照行业特点和分布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测算,通过调研和测算,摸清底数;并在全省电子申报平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下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多次模拟纳税申报,及时发现和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纳税人申报成功、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到位。自8月1日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共有249297户次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月均占小微企业户数的66.95%;免征增值税2274.51万元,占小微企业应纳税额的8.51%。也就是说,超过有三分之二的小微企业享受了免税政策,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省国税局副局长赵莲珍表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重要平台,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国家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并通过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给予了大力支持。我省国税部门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推动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据了解,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山东省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至2015年底,年应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据统计,2012年度山东省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3.64亿元,同比增长54.3 %。今年1-9月份有9万户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约计3亿元左右,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