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应师傅是永康16路公交车的司机,几天前,他让70名学生挤进了公交。结果路上被交警查到,罚款200元,记6分。这是应师傅开公交15年以来,第一次因超载被罚。对这个处罚结果,应师傅觉得委屈又无奈。高峰期,公交几乎都要超载。不让上吧,乘客又会投诉他拒载。(11月28日钱江晚报)
公交车司机因为超载被罚了——这一新闻一经出现在网上,便惊掉了许多人的下巴。几乎每个城市的所有公交车,都会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发生严重的超载行为,如果各地交警都对公交车司机进行这样的处罚,则公交车司机必然会成为史上最悲催的职业,城市中的公交站牌上,也会留下大量的滞留乘客。
其实,公交车司机因超载接受交警的行政处罚,已经绝非第一次了。2007年初,云南曲靖出现了全国首例“公交车超载被罚案”,两名司机因为公交车超载被交警处罚,历经2年3个月的漫长诉讼,曲靖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交车超载属违法行为,维持了交警部门对公交车司机作出的处罚决定。由此来看,杭州这位应师傅并不算是因此被接受处罚的第一人。
而关于公交车,一直有“永不超载”的说法。据建设部200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系统指标解释》,公交车额定载客量的计算公式为:客位数=车厢固定乘客座位数+车厢有效站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在1987年的公交车载定人数标准中,“每平方米允许站立人数”多达8人。而事实上,公交车再挤,1平方米也很难挤下8人,因此再拥挤的公交车都算不上“超载”。
除了在相关载客量上公交车算不出超载一说,站在人性、温情等角度,公交车接受处罚也值得商榷。在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公交车上超载以至于挤到无立锥之地,是常见现象。虽然超载之说于法理上并不能算是“合法”,但是在解决城市运力,帮助市民回家方面,却是非常“合理”。市民也好,公交管理方也罢,基本都会默许超载的发生。我国绝大部分地方的交警,也是比较接地气,对公交车的超载行为,既不直接支持,也不选择处罚。就我个人的意见,因为城市中的公交车运行速度非常慢,城市又需要运送更多的市民,所以,交警部门不应该不尽人情地进行这种处罚。
一边是现实的需要,一边应该是需要坚守的法律规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受到委屈的,恐怕只有这几名受了处罚的公交司机。从根本上说,这其实突显了两个矛盾:一个是,相关公交车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现接轨,以至于一边变成了“永不超载”,一边变成了“严重违章”;二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理念,并不能与民生完全链接——不坐公交的管理者,往往是体会不到挤公交与开公交的艰辛。
弥合“永不超载的公交车”与“处罚公交车超载”之间的鸿沟,需要各种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也需要执法和管理人员的观念融入市井坊间,产生更大的价值认同感。而在此之前,交警部门还是应该本着人本理念不对公交司机进行处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