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1月6日电(记者 毛雷)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劳部门早部署、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力争做到年末岁尾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春节前零拖欠。
据了解,目前海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比较突出。1至10月份,全省拖欠工资投诉举报案件1348起,约占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总数的76%,其中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12起。拖欠工资案件多发生在建筑领域,且呈现出全省全面开花的态势。
当前,海南省人社厅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突出形势,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措施,增强抓好工作的紧迫感,力争做到年末岁尾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春节前零拖欠。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职责。尤其是在年末岁尾等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高峰期,要早部署、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一是加强宣传。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以权威的声音正确引导舆论,引导农民工理性讨薪。近期重点宣传《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17号)内容,落实以“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什么人组织支付农民工工资”为内容的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加强源头预防,控制建设领域欠薪案件高发的态势。
二是加强巡查。11、12月份,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工地现场进行逐个走访检查,及时了解工资发放的动态信息。对出现拖欠隐患苗头的,要明确工作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隐患。对因拖欠克扣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的,要进行重点跟踪和监控。
三是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凡近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3起(含3起)以上、或拖欠数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拖欠人数达20人(含2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2起(含2起)以上的建设单位,其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1次约谈,并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信息统计上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上述单位出现新的拖欠情况的,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黑名单”制度,录入银行征信系统,清出海南建设施工市场。
四是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要切实建立起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正当意识、证据确凿意识,转变重协调轻调查的思想,对举报投诉案件特别是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案件,要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不能一味的以协调商量代替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久拖不下,出现反复上访、集体上访等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办,在法定框架内尽量缩短时间给予解决。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履行牵头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原则,细化和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指挥平台,多措并施,综合治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集体上访、围堵等群体性事件时,对事发原因要及时厘清,对事发后果要准确预估。涉及到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的,要第一时间进行通报,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按照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强力督促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协助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联合纪检、住建、交通运输、水电水利等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应缴未缴的要进行登记倒查,查明事由,严格按照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有关规定处理。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对工资责任方配合不力、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等情况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妥善解决。
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人社厅将联合省级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赴各市县对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也要组成相应的督查组,加强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指导。督导中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重视、不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要跟踪督查,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解决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附: 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建筑领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示牌的设立
(一)设立地点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或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处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二)设立单位
告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和悬挂,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和维护。
(三)设立时限
告示牌应当在项目工地开工前制作和悬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设立要求
告示牌的制作和悬挂要做到清晰、规范、牢固,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新。规格要求统一为:宽1.8m×高1.0m,底边距地不低于1.2m,红框蓝底白字。
二、告示牌的内容
告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建设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名称及法人;
(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劳资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四)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负责工资发放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五)施工所在地辖区政府及属地劳动监察部门;
(六)农民工维权须知及责任主体单位义务须知,并明确告示每月何时何地发放工资。
三、有关要求
(一)告示牌告示的各方责任主体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联系电话要保持畅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并重新公示。施工单位设置和拆除告示牌时,应现场拍照(包括告示牌及周围景物、拍摄时间)留证,在向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缴纳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附现场留证照片(A4图纸)。
(二)交通运输、水利水电、铁路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也要参照本通知要求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将告示牌的设立、告示内容的真实性及人员履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建筑工地按月发放工资制度落到实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制牌悬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