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降低商品住房比例 禁变相房地产开发
压缩 至2017年末,全省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由2012年的84.4%下降至70%
提倡 构建多元化房地产体系,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发高端房地产项目
严控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
严禁 控制住宅用地出让规模,严禁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
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正式下发。《意见》中首次提出要从明年起,逐步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比例,并纳入市县考核指标体系。并严禁以城镇化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建设。
优化房地产结构
《意见》中明确强调要适当降低纯商品住房开发的比例。自2013年起,我省将逐步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比例,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力争至2017年末,全省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由2012年的84.4%下降至70%。
其中各年度商品住房比例控制目标由省住建厅指定,并纳入市县考核指标体系。省国土厅将对各年度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占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对已规划为居住用地或已出让但未开发的居住用地,鼓励市县根据产业布局,依法调整为商业或者旅游用地。对在2013年内调整规划并动工的项目,将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适当给与优惠。
《意见》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产品体系。积极发展与旅游业、当地特色产业及产业园区结合度高的度假酒店、疗养、康体养生等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酒店式公寓等规划建设标准高、生态环境好的高端旅居型产品;努力培育和发展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等各种特色经营投资型房地产。
同时,我省还鼓励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强、有实力的企业,开发高端房地产项目,从政策和规划上限制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探索实行按片区设置房地产价格底线制度、确保优质土地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
《意见》强调要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对土地利用总规中取得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
此外,我省还将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
其中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至少2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地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特殊岸段可缩小至100米范围内,并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距离岸线200米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不得扩建。严禁填河、填湖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规划建设的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主要用于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和相关产业的建设。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开发房地产。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范围内开发或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
《意见》强调要严格控制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严禁借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等名义变相进行配套商品房开发。严禁以城镇化、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风情镇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严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
严禁以开发名义圈占土地
《意见》明确各市县要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土地出让规模,严禁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要优先保证,开发用地出让要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对超过年度计划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市县,当年度不得再供应商品房用地;对超规模供应的,相应减少该市县下一年度商品房工地计划供应面积。
《意见》强调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禁止违规变更土地用途和更改容积率。在供应商品房用地时,要坚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的原则,设定合理、公开透明的条件,提高商品房用地的准入门开。
同时,我省还将建立全省范围的房地产用地诚信企业名单,凡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恶意囤地炒地、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禁止其参与新的商品房用地竞买。同时建立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对闲置土地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
我省还将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例,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时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增计划指标,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需求。此外,《意见》还强调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