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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最该是合法商贩的“保护伞”
时间:2013-11-03 17:37:05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朱永华 

  什么样的“保护伞”让城管队长称:没有能力管他?昨日,上视“新闻透视”记者在五角场附近对一些占道经营摊位进行明察暗访,商贩告诉记者,只要每月交给一个叫“老四”的人数千元,工商城管都不会管.(据10月31日《新闻晚报》)

  城管按理说是违法占道经营商贩的“克星”,但上海杨浦区街头的几家占道经营商贩,不但不惧怕前来巡查的城管,反倒是城管没有任何表示便“知趣”离开,或许并不知道是记者的暗访,面对记者的询问,这位城管副中队长先是说了一段谁也听不懂的“暗语”,还一个劲的嚷嚷记者“你听不懂我的话吗?”,大概看记者真是“听不懂”,索性抖出底来,不仅自言这些占道经营商贩有“保护伞”,还坦承惹不起,而这些占道经营的商贩也证实他们向一位叫“老四”的人缴纳了数千元的保护费,城管也就真的不管了。

  新闻一经曝光,当地马上采取了行动,占道经营的摊点拆了,对记者暗访态度粗暴的城管副中队长被停职检查,并对其态度蛮横、懒政、不作为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尽管市城管执法局已责成杨浦区城管执法大队迅速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但看到这样的处理问题态度,我们不免还会产生疑问:

  其一,对属地商贩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能够出面阻止并进行处理的理应属于辖区城管部门,既然辖区城管副中队长自言没有能力管他,这个“保护伞”要么属于社会或其他部门人员,要么就来自于城管部门内部,且是辖区城管的上级部门,如果属于社会或其他部门人员,城管部门则根本无权对其进行处理,但如果这把保护伞本身就出自城管内部,再由城管部门自己负责查处,无疑是老子查儿子,很难有公信可言,而且因为涉及收“保护费”的问题,且数额每户已过数千元,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应交由司法部门进行立案处理,无论从哪个方面衡量,由城管部门自己调查处理显然都机不合适。

  其二,这几处占道经营的摊点,从群众反映来看都已经存在很长时间,辖区城管部门也已经接到多次投诉,而“没有能力管”也不是这位城管副中队长第一次说出,在屡屡“没有能力管”的搪塞下,群众不可能不向上一级城管或其他部门投诉,即使没有接到群众投诉,辖区城管也不可能因“管不了”而不向上一级城管部门汇报,总之,对于这些交“保护费”违法占道经营的情况上一级城管不可能一无所知,现在把全部责任归咎于辖区城管副中队长身上,对其停职处理,似有推责之嫌。

  其三,这些违法占道经营户,虽然交纳保护费本身已属违法,但他们同样也是受害者,媒体曝光之后,城管部门将他们的违法占道的摊点全部拆除,无疑断绝了他们的经营门路,一边交纳了数千元的“保护费”,一边城管确实没有赶他们走,只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才清除了他们的摊点,损失无疑很“惨重”,但在当地城管的处理意见中,却没有对他们的损失有任何表示,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他们与辖区城管部门的对立情绪,同时这也是极不人性化的执法,法律需要惩处那些对商贩收保护费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者,而不是要所有违法占道的商贩承担这些损失和“罪过”,毕竟他们生活的既不容易也是受害者。

  笔者以为,城管应该是合法商贩最强有力的“保护伞”,辖区城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群众反映问题简单粗暴,确实需要严肃处理,但就事论事而言,对于强收“保护费”的不法行为理应由城管部门向所属警方报案,由警方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城管部门要做的是处理自己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安抚商户等善后问题,而不是把自己当成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越粗代庖,这样不但查不出什么问题,即使查出问题,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既不公正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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