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保率不高除了企业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反映,外来务工人员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不参保,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听之任之。还有些农民工完全不了解办理保险的相关规定和保险的办理流程。(9月5日《经济日报》)
农民工参保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类似话题还有年薪休假、节假日加班加薪等劳工权益等问题,如果真的像律师们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恐怕有失公允。
单就“自我维权意识和意愿而言”,中国城市白领以及庞大的产业工人群体和城市私营业主雇佣的劳工都不缺相关的概念,在最初的应聘阶段,应聘者大都会向雇佣方提及薪金水平和福利待遇,其中必然要提及的就是保险情况,“三险一金、五险一金”是城市就业人群中的生活常识性词汇。
事实上,考量农民工参保情况时,其关键词不在参保,而在“农民工”。
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方,农民工依然戴着“农民”的帽子,所从事的“工”就自然与城市人口从事的“工”形成了与二元结构趋同的分野。尽管有政策作为指导性的保障,“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但实际情况是农民工参保情况令人堪忧。
农民工和雇主之间达成的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相关“意识”和雇主的“无良”之间都可作为参保率不高的理由,但在两者之外,政府应该有所作为,特别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保障方面,既要保护农民工作为劳工的利益,也要保护雇主的利益。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利益保障先天就有别于城市人口,制度设计的“固化”才是农民工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理论上,农民工和城里的产业工人或其他城市就业人口一样,都应该属于“劳工”的范畴,除了政府的相关制度作为兜底,工会组织也应成为保护每一个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利益的代言人。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是由政府、工会的双重干预下寻求的共识,而不应该像律师们说的那样归结为农民工的意识缺乏和潜台词里“无知”。
中国新一轮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劳资关系中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周期性的和区域性的“用工荒”从某个层面上考量其实就是劳资关系矛盾的爆发结果,解决任何一方的困难不能用弱势一方的“弱点”作为原因——丛林法则不是经济社会的正常状态,制度兜底才可能实现公平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