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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法:要允许农民置换土地
时间:2013-08-05 11:00:11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顾晴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主题,也是提高中国城市化质量的焦点之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袁崇法直言:“在土地管理上,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上,我们还存在很多缺陷。社会的发展,不论叫新型城镇化、传统城镇化,还是中国特色城镇化,最基础的就是看能不能按市场机制运行,让人、让土地等要素充分流动起来。”

确权,让土地作为经济要素流动起来


     “目前,我国宪法对土地的界定是以延续高级社的那种认识为基础,而不是以延续建国后首部宪法对农民土地明确的产权。”袁崇法认为,这是造成现在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他介绍说,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54宪法前,土地私有,后来成立合作社,谁家有多少土地、在什么位置清清楚楚。1956年成立高级社之后,土地不分你我,只要是人民公社成员,就有一份土地,但这份土地有多大、在什么位置是不清楚的。后来虽然做了若干次修订,将城市的土地界定清楚了,比如城市土地是国有,国有土地以人民政府为代表,但是,农民的土地是以模糊不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
    他反问:“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个什么组织?”在他看来,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清晰的界定,就不是一级法人。不是一级法人,就不能成为法人代表。没有法人代表,主体就虚掉了,就只能让政府来管理。土地说是集体的,实际上最后变成了国家管理。宅基地实际上一直是政府在分配,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
     袁崇法还指出,全世界的土地有公有、有私有,政府只是政策层面上去引导,但我们国家是政府直接管理。即便是公有土地这部分,在上世纪80年代也不是很清晰:地方政府曾经有上万亩土地批准的权利,后来越缩越小,2004年前,150亩以内的土地还可以由地方政府批,到了2004年修宪,只有中央一级政府控制土地的征用、转性和开发用途。全世界的政府都管着土地的用途,但又都约束着对土地权利的干预,我们则两个都直接管控了。目前各地政府正在进行产权界定,实际上就是为了约束政府的行为。
     对于目前实施的占补平衡制度,袁崇法说,像北京、上海、浙江几乎没有土地新增资源来平衡了。据他的调研,一些地方为了拿到用地指标,往往把许多今后可能要拆掉的村庄早早划成农田,但实际上农民还住在那儿。“这样一来就造假了。一作假还怎么界定产权呢?确权把政府的作弊揭示出来很尴尬,所以有难度,或者说有阻力。不过,既然今年的一号文件要求用5年时间全部确权,现在全国都在做这件事情。”
    他表示,承包地问题不大,难的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不清楚的,宅基地虽然清楚,但不知道怎么去确。是确使用权,还是永久的土地产权?确了之后,拥有多大的权益也有争议。并且现在包括村庄在内的其它的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养殖业用地都比较乱,处理起来很麻烦,一般就以某一年为界限,之前占的是合法的,之后是非法的。2004年国土部  曾经组织过一次土地专项调查,通过清理,把边界确定,然后再确权。”
     那么,确给谁呢?袁崇法说,“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确给集体。为了防止将来集体不存在了,还要进一步将集体的受益权确给农民,也就是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成员的认定上,现在各地都在探索中。”
     尽管难题重重,但在袁崇法看来,“老百姓的智慧是无穷的,交给老百姓,他们就会有办法。”他举例说,上海、浙江就想到一个办法,叫农龄(农业的年龄),将自然年龄加上务农的年龄就是农龄。自然年龄从出生开始,务农年龄从16周岁算,结止期是户籍转移和务农停止。形成一个完整的农龄,按比例确到每个农民的手里。
    据袁崇法掌握的情况,当地百姓对这个办法的认可度比较高。不过,由于这样的确权确定的是土地受益权,不是产权,改革并不彻底。于是,很多人提出修宪。“修宪要从两个不同层次去考虑,一个是确所有权,另一个是确受益权。宪法规定,土地是两种所有制,但还补充一句——城市用地是国有土地,在城市用地范围内不允许两种所有制存在。这在法律上、逻辑上都是不对的。”他的理由是,既然两种所有制是合理的,在城市内部应该允许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这样,农民的小产权房在城市的规划区内才能平等地、合法地存在,农民才可以带着土地进城,产生的所有效益归他本人所有,而国家可以通过服务配套设施等以税收形式收取必要的费用,也避免土地暴利。但现在这些都不是主流意见。主流意见还是不动宪法,通过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调整补偿办法来继续征用土地。”
    在土地征用上,袁崇法建议应该向国外学习:“不管什么用地,全部征购,通过市场评估价出售。用于公益的,政府补贴。用于经营性用地的,政府从经营效益中收取开发费用。”袁崇法认为,进入城市社会以后,人也好,土地也好,各种社会保障也好,都要作为要素充分流动起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就是要让人和各种发展要素能够充分地流动。社会的发展,不管叫新型城镇化、传统城镇化,还是中国特色城镇化,最基础的就是看能不能在政府指导下尽可能按市场机制运行。

    制定与有产社会相应的制度,培养产权观念


    袁崇法强调:“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只看到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这个数字,还要看到我国正在由一个温饱的社会走向一个小康的社会。也就是说,我们正在由一个低收入、满足物质需求的社会,走向一个要获得更好的非物质形态的社会。这两者的基础是不一样的。”
    他说,过去,中国是无产阶级社会,除了农民有地外,城里人都是无产阶级。改革开放让我们成为有产社会,每个家庭至少从一套房子开始成了有产阶级。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社会结构怎样,社会层次怎样分,每个人都是一个产权持有者,社会也成为一个产权社会,然而,我们现在所有社会管理的基础是按照无产社会的基础设定,不是按照有产社会设定。”
    他还指出,在有产社会,人人都关注怎样守护自己的资产,使其保值、增值,以及获得财产的合法性如何得到保护,不受侵犯。围绕着维护自己产权的各方面的诉求是正当的,由此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利益上的摩擦是一个社会常态性的矛盾,不是敌我矛盾。其次,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都变成社会整体矛盾的一个支撑点。怎样处理好个人利益、整体利益,不光在农村,城市也一样,围绕着产权之间产生的利益关系,渗透着社会的每个角落。
    就目前大多数家庭纠纷都是围绕财产引起的,袁崇法认为,在社会高速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考虑通过怎样有序引导,让社会和谐。
    他坦承:“这里面的原因确实有很多。首先,现有的法律不足以精细到处理这样的事情,还得靠道德层面去处理。其次,我们过惯了无产社会,有产社会中什么是正当合理的,什么是不应该争取的,界限是不清楚的。没有几代人培养不出这样一种财产的观念。”
    他以中外养老制度以及财产观念的差异为例:在老人财产归谁的问题上,一般我们由子女继承,其实问题没这么简单。不少国家以房养老,老人将自己的房子拿到房屋银行等机构参加养老基金,消费就用养老基金的利息带本金支出,也就是说,老人靠自己的财产养老,养老由社会机构承担。而我们呢?如果家里有三个子女,老人会考虑怎么平分,实际上这是绝对错误的。房子是老人养老用的,三个子女可以不养,让社会代养,如果其中一个愿意养,老人的财产就拿来偿付,而不是继承给谁的问题。有的保姆给老人养老,最后房产给了保姆,儿女还要打官司,养老院跟保姆不是一样的吗? 我们在处理这类案子时,法律依据相对不足
    “谁的财产谁有最后处理的权利”,袁崇法认为,正是由于这样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围绕财产引起的家庭纠纷不绝于耳。
     他指出:“整个城市化走到现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我们的社会形态都聚集到今天这个点上,城镇化面临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应该发展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是否应该发展中西部等等这些问题,也远没有那么简单。所有的问题需要统筹考虑,构建一些合适的制度,否则就会成为城市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如果那样,城市化是走不远的,还会掉进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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