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23日结束,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或将有所降低。
《礼记?礼运》曾这样描述,“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人老了,能颐养天年,自古便是人类一大梦想。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亿9390万人、预计今年将突破2亿,2034年突破4亿,2054年突破4.72亿。相比之下,全国养老机构总量不足、结构性短缺问题尤为凸显。如何养老、谁来养老,这是中国迫在眉睫要思考的命题。
这些年,中国在养老问题上做了不少探索,社会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成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模式。在思考“如何安放我们的老年”时,似乎传统机构养老仍是主要选择。然而,庞大的养老需求与捉襟见肘的机构服务之间,俨然成为一对待解的矛盾:一方面,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报告,2012年,中国的空巢老人为3600万,失能老人则高达0.99亿。这些失能老人中,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为16.6%,即有597.6万失能老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但是护理性养老床位严重不足,民办养老机构中仅有15%左右的养老机构可以提供 “康复护理”服务。另一方面,有数据预测,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的数量将达到2.2亿,要实现民政部与发改委提出的“养老床位与老年人口的比例到2015年要增长到30‰”的目标,还要增加280万张床位。即使取比较低的建设投入数据,按照10万元一张的床位建设费来计算,也还要投进2800亿元才能完成280万张床位的建设目标,折合下来,一年要900多亿元。这几乎是和“登蜀道”一样困难的事情。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能放开并盘活民间机构养老市场,“老有所养”、“老有善养”必会成为一道棘手的难题。就此而言,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显然是务实的选择。
门槛低了,服务不能低。这就需要三重保障:其一,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养老机构本就良莠不齐,门槛低了,标准不能低。譬如“许可办法”提及的一些底线要求——如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等。养老服务,虽然是服务业之一,也是人命关天。软硬件或可商榷,但底线的规范必须明确。
其二,开放而多元的养老服务接续工程。公办不够,民办补位;专业不够,社工补位;资金不够,政策补位。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有偿或无偿加入到机构养老的格局中来,就要善于激活各种要素、整合各种能量,不能仅仅靠门槛调节来破题。譬如可以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通过财政兜底、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管,提升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又譬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人才中,有相当数量的社工,也就是志愿者。这并不是素质高下的问题,而与其社工晋升制度息息相关:做几年社工可以考证,可以便于进入政府机构工作,还有一系列激赏机制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其三,责权对等的退出机制。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在于这是一项人本的事业,需要尊重与理解,需要关怀与慰藉。正因如此,对于其间的症结与不堪,才要坚守“零容忍”的姿态。正如有专家对“办法”中提出的“养老机构具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等不合规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说颇有微词,认为最高3万元的罚款过轻,起不到威慑作用。养老机构再少,还是应该对底线下行为“一票否决”。
每个人都有年华老去的时候,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不管今天的中国养老面临怎样的困境,踏踏实实破解难题、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少些争执、多些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宽进严出”不啻为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