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连续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新政的几项亮点。
看点一:下放项目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权能
部财务司负责人指出,为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力度和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我们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探索改革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一方面,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中央政府部门把握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将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管理权能交给地方政府部门。另一方面,把该管的事情管好,充分做好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服务,通过强化规划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表现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将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两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实施,则以“各省推荐项目组成项目库、两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地方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核定投资和保护任务、分年度下达补助资金”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两部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按照计划继续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则暂停下年度预算安排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看点二: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来源都是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金总量非常有限,如何做到“集中力量办大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非常关键。
财务司负责人说,在总结近年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与示范基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规范资金的管理,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激励、规范和引导作用,让有限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具体而言,三项新《办法》分别从预算、支出、财务、监督等方面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管,明晰了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充分体现了三方面的特色:一是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二是明确范围,分类管理;三是强化监督,讲求绩效。
看点三:严格规定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就是要专款专用,因此这几个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出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确保每一分钱都能花在刀刃上。
负责人强调说,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明确规定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相关支出。同时要求,不得扩大范围支出,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则主要包括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四方面: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工程化、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明确提出,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以及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无关的费用等六方面。
看点四:明确支持重点,强化引导力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的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矿山地质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尤其是在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具体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作为“双保工程”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将有利于加大对各地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支持力度。
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以及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范围涵盖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稀土、化工及非金属、铀矿七大领域。
财务司负责人说,出台三个设立专项资金新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促进相关重点领域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的杠杆作用。
看点五:明晰权责,强化全过程监管
从资金管理的角度而言,这三项新《办法》还有一个共同的亮点:从明晰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入手,强化监管职责,实现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例:一是强化预算管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依据专项规划和支持重点,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确定项目规模、总任务和分年度任务,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依据财力确定中央补助资金总额和年度补助资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预算。同时明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
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将按照计划继续给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暂停下年度预算安排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