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因家中独子丢下两幼子外出打工,且少有回家,永州市江永县72岁的孤寡老人在端午将至时,想为孙子买粽子尝尝,竟去盗伐林木。其遭遇及行为后得到树林承包人的谅解,民警依法免除了对老人的处罚,并拿出200元钱给他。(6月12日《潇湘晨报》)
老人若有生活能力或生活来源,或者儿子能寄生活费用,相信他不会为几个粽子铤而走险。生活所迫,是老人违法的主因——虽不能以生活困难为由作为其推卸责任的说辞、违法行为免责的依据和理由,但造成其违法的原因,却值得我们追问与深思。
一是作为老人的儿子,不能带给家人必须的生活费用,是负有责任的——其中可能有个人责任,不尽孝道和抚育的义务,这属个人品性问题;也有可能是在外打工收入微薄,无力养家,这有个人能力问题,也有社会培训、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一位七十多岁的孤寡老人,何以连过节的几个粽子都买不起?我们的农村养老金水平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待像老人这样的特殊家庭,社区、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平时工作做到家、尽到责了吗?
三是老人偷伐林木为违法行为,这毫无异义。但具体而微到每个案例,在严肃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作案动机及法理与人情的纠结和影响,亦可为当事者及执法者所参考和考虑的情形。被盗伐者对老人的谅解,警察在此基础上对老人盗窃行为的依法从轻处理,并捐助老人200元钱,都是在法与情碰撞间令人感动的细节。当然,在案发时,对穷人予以法、理、情方面的豁免、理解与同情,也不应成为常态,这绝非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如何让每个人都活在公平、正义之下,都能学习到发展的能力,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获取更加公平的福利待遇,让人人活得更有尊严,特别是对老人和孩子的赡养和抚育上,让社会福利和保险更趋广泛与公平,则需要国家和社会去更多地关注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