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列席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昨日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陈代表的提议听起来的确有些雷人,“听罢此言,全场爆笑”。同时,众多网友也达成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势,其中还有不少的讥讽。然而,笔者看来,我们不能仅仅把这当成一个笑话。比之某些只愿意在“两会”中沉默寡言充当“小学生”的代表而言,陈代表的提议虽有争议,但也是在履行代表的建言职责,即使确有不妥,也有积极一面。
在法律制度并不那么健全,法律至上观念并不那么深入人心的当下,任何一个能够引起人们对法治如何构建之思考的话题都是有意义的,不仅能让法治理念越辩越明,也能促动公众为之而思考,增加公众对法治的参与感。
笔者赞赏陈代表提议的行为和勇气,但并不赞同其内容和论证方式。陈代表以新加坡法治的成功来证明鞭刑的可行性,我认为鞭刑打不出法治社会。
一方面,法律制度的移植或改变必须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否则就将南橘北枳。而最基本的实际情况就是当地大众的接受程度。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自确认鞭刑这种以“肉体”折磨为主要方式的刑罚后,中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的阻断或取缔。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鞭刑已经成为了一个传统法律习惯,至少在大多数新加坡国人心里,这并无不妥。
而我国从1910年5月,清末颁布《大清新刑律》,肉刑就被废除,自此再也没有恢复。百余年来,肉刑是野蛮反文明的刑罚之观念渐入人心,我国也签署过一系列禁止酷刑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行为的国际公约。这种人心向背很难再因为突然地增设鞭刑而发生改变。也许这也是“全场爆笑”的原因吧。
另一方面,在古代中国,肉刑的实施较之新加坡的鞭刑可谓过之颇甚,既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主流”奴隶制五刑,更有“炮烙、醢脯、凌迟、车裂”等更为残忍的“非主流”肉刑。可是,这些并没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也没有达到陈代表的“减少犯罪率”的效果。原因在于在“刑不上大夫”,“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等法律人人不平等观念下,法治只能是天方夜谭。
放之新加坡也是同样的道理。新加坡之所以能建成“法治强国”,并不在于其实施了鞭刑,而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以及执法必严的法律实践。如在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就曾发出公开呼吁,希望新加坡政府能宽大处理一名在新加坡涂鸦的美国青年,然而,政府不顾克林顿的恳求,断然对这名被控犯有“肆意破坏公共财物罪”的美国青年施以鞭刑。这就是新加坡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与其“临渊慕鱼”羡慕新加坡的鞭刑制度,倒不如 “退而结网”,编织一个疏而不漏的“法网”,不再有漏网之鱼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