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修订情况。据介绍,本次修订《办法》调整了市中心区停车场库管理体制、新增停车资源错时利用、临时停车场管理和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建设等内容,完善了配建停车场建设审核、验收等方面内容。
顾长浩介绍,《办法》还删除了关于停车资源错时共享利用的行政强制性规定以及此前草案中“公共停车场停车未达到饱和的,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的规定。
临时停车场需备案
顾长浩表示,市中心区停车矛盾比较突出,各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积极性比较高。目前,临时停车场的问题主要是其开设不需经过规划、建设审批环节,且设施、设备比较简陋,易引发交通、噪声、消防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办法》专门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对临时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三是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错时停车缓解停车难
“停车难”不仅是一个交通问题,也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一些地方在探索停车资源错时利用,但难度很大。这一方面是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协调,操作比较困难,同时也与政府部门的政策方针有效介入不足有关。为了有序规范实施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工作,《办法》针对两种类型错时利用作了专门规定。
对住宅小区与商务楼宇等之间错时利用,《办法》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停车资源共享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制定区域停车场(库)资源共享方案和签订共享协议。
对开设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