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方面,《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我省还要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因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问题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和工资支付方。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