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能顺利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中国行政区划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中国行政区划数量
省级行政区共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共333个,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县级行政区共2843个,包括977个市辖区、394个县级市、1301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截止到2021年4月,已公布的数量)
乡级行政区共38741个,包括8773个街道、21157个镇、7693个乡、962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截止到2020年12月,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2020年4季度报表)
中国行政区划的分区
1、按地理划分:七大地理区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按经济划分:四大经济区
东北地区(3个):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东部地区(11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台湾省;
中部地区(6个):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
西部地区(12个):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
划分原则
行政区划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顾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
1、政治原则。行政区划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能否有力地统率和指导地方,关系到地方政权能否在本行政区内行使其职权。在一级行政区的划分上,大多把人与地两要素综合起来考虑,科学地划定各级政权的管辖范围。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行政区划上,经济原则的体现,首先是经济中心,其次是经济核心区,第三是其辐射范围。例如,我国各省区都有一个经济中心省会所在地,大多是省内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力量最强,发展也最快,工、农、商通过交通运输与通讯渠道组成一个经济网络。省会的周围地区往往在经济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经济核心区,通过交通上的枢纽地位,其辐射作用影响到全省范围。
3、民族原则。在多民族的国家中,为了照顾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据民族的分布范围、人口数量而划出不同等级的行政区,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分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4、历史原则。历史悠久的国家,行政区划具有继承性,例如,我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几百年来传统区划,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行政区划大都有个历史演变过程,尽管随着新的情况变化需不断作出调整,但是,历史因素是调整时必须认真予以考虑的。
5、自然原则。自然条件、自然资源是行政区划应注意的因素之一。许多山地是明显的自然地理分界,往往被选用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东西走向的南岭,岭南岭北在气候、自然景观、水系分布有明显差异,而且语言、民俗等也有差异,所以一直作为广东与湖南、江西的行政区划界线。有些河流有时也以其明显标志而成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山西、陕西两省以黄河分界;山西与河南之间,河南与山东之间也以部分黄河河段为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相关文件
2018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是为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