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日前发布署名文章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予以解读。他指出,《意见》提出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措,是与以往改革一脉相承的,放宽落户不是盲目抢人、更不是放松房地产调控。
全文如下: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2年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到2035年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围绕这个目标,提出了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打破城乡户籍壁垒,对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工群体收入和消费规模,具有重要意义。户籍制度改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倍受社会各界关注。近年来,各类城市落户门槛普遍降低,取消落户限制的步伐在逐步加快。但总体而言,城乡二元户籍壁垒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大城市对外来人口尤其是普通劳动者设置了较高的落户门槛;相当一部分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还没有在城镇落户。
《意见》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有较大突破,这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支撑。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首先要赋予劳动者在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自由流动、自由迁徙、自由择业和自由定居的权利。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既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又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
《意见》提出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措,是与以往改革一脉相承的,旨在让那些为城市建设、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的外来人口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安,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和反哺农村的能力,为最终完成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既不能把这一轮改革误解为抢人大战,也不能理解为放松房地产调控。
首先,放宽落户条件并非意味着要放松房地产调控,恰恰相反,只有加强房地产调控,使住房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才能降低外来人口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住房门槛。因此,不管户籍制度怎么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绝不能动摇,始终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当前,高房价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房地产市场也经不起大起大落。无论是实行积分落户的超大特大城市,还是放开放宽落户限制的大城市,都要防止房价大起大落,既要满足刚性和改善型的住房需求,又要坚决避免投机者借机“钻空子”,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以居住年限或参加社保年限等条件,替代户籍作为房地产限购的门槛,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要惠及各个阶层,不能搞选择性改革,只盯住所谓高端人才。要把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作为重点落户群体。长期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不管农民进城还是返乡,他们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任何损害,而且要通过新一轮改革帮助农民实现合法权益的保值增值。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已经进城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各地方政府应树立正确的整体人口观,摆正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算好成本和收益这本账,既要看到为吸纳外来人口而增加的财政支出,更要看到外来人口为城市发展做出的更大贡献,不要为搞形式争风头而抢人,不要为盲目争夺高端人才而忽视了本地实际发展需要的人才。
最后,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并非放弃因城施策,超大特大城市要通过优化积分落户政策调整人口结构和人口布局。应该看到,一些特大超大城市出现交通拥堵、空气污染、房价高企以及教育、医疗、养老资源紧张等所谓“大城市病”,固然有其人口总量的原因,但主要还是由于人口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中心城区人口密度过大、职住分离、轨道等公共交通不便、小轿车使用量过大等因素造成的。超大特大城市要在扩大落户规模的前提下,优化积分落户政策,既要留下该留下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无序蔓延,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继续“减量发展”,优化人口结构、防治“大城市病”。(信息来源:中国网国情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