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红头文件”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时间:2018-11-01 10:30:53  来源: 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社论 
       江西某镇发文件称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决定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山东某区政府发文件让干部替开发商卖房,每月评比通报,完不成任务的要扣工资;湖北某市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产白酒的市场份额,发文件给下级机关下达喝酒任务……现实中,“红头文件”的随意滥用,屡屡造成不良影响。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红头文件”乱象,就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作出回应,指出“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并就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重点审查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提出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之前,最高法还公布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九起典型案例。

       提及“红头文件”,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在人们眼中,这些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都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原行政诉讼体系中,作为公民个体,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民告官”,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各类“红头文件”的肆意妄为,并没有“对抗”的能力。

       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就在于,设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有了这一立法支持,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就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去挑战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应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毕竟,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第53条仅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对特定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没有包含那些“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最高法对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范围作出最新明确,既是重申上位立法的规定,也有利于各级法院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对那些最需要处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定性处理。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水源,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如何对红头文件审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维护、法制权威的统一,需要慎之又慎。基于行政诉讼法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相对抽象,最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就“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管辖法院、提出时间、审查内容、基本流程、处理措施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将法院要重点审查的内容,概况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无职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文件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和同位法相矛盾”,辅以同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各级法院把握标准,做到精准审查。而对提出审查的时间节点,“提醒”需在“一审开庭前”“法庭调查”时,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现诉求。

法治的真谛,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从立法修缮到出台司法解释,从释疑解惑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朝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