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09:19:23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史洪举
张先生近日花费了2000余元在飞猪旅行订了普吉岛一酒店的标准间,还特意花130元购买了一个“因故取消险”。到达后发现酒店房型不合适,想退房。“这才发现这取消险用起来有很多限制。”记者发现,同程、去哪儿等多个平台都存在各类“取消险”,但购买页面并无具体理赔情况介绍。(1月25日《北京晨报》)
所谓“旅程取消险”,主要指投保该保险的消费者因故取消旅行行程时,其预订机票、酒店时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赔付责任。一般来说,旅游或外出的行程安排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恰好有其他重要安排,或者自己干脆不想去了等,都会导致消费者预订并已经付费的机票或酒店不能使用。此时,退机票或房间又可能损失一大部分甚至全部费用,“旅程取消险”则成了消费者弥补损失的一大利器。但这需要保险公司如实承担理赔责任,而非玩弄文字游戏,推脱责任忽悠消费者。
根据报道,当消费者通过APP预订酒店房间时,相关页面会推销“因故取消险”,并且显示“未入住即赔90% ”等字样。当消费者真的取消旅行而理赔时,又要求提供如“指定入住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原定行程”“指定入住人被劫持、绑架”等证明。
毫无疑问,推销保险时过度热情,一理赔就变脸的现象有违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承保“旅程取消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推销保险时明确告知理赔条件,至少应告知消费者哪些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以弹窗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保险,又以勾选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包含有纷繁复杂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的保险合同;而在消费者理赔时又抬高门槛,以消费者根本没见过的理赔条件或免责事由推脱责任,让人望而却步。应该说,如果有较真的消费者诉诸法庭的话,保险公司极有可能败诉。
很多保险公司也知道其在与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瑕疵乃至“欺骗”行为,应承担理赔等法律责任。其之所以在消费者理赔时推三阻四,拖拖拉拉,在于这些“耍赖”手段多能奏效,且能获得一定收益。一些消费者未必精通保险业法律法规,从而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事由,即便不认可,也不愿意为了金额不多的理赔款来回折腾,因此所省下的应赔款,自然成了保险公司的收益。
保险行业的最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作为保险公司,必须切实践行这一原则,以对消费者和企业形象负责的态度对待“旅程取消险”。在向消费者推销时尽到如实告知和提醒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消费者理赔时畅通渠道,少些不合理、刁难人的条条框框和程序。监管部门也应尽到相应责任,向店大欺客,变脸迅速的行为说不,这样才能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让“旅程取消险”不再是“忽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