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徐州铜山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以此证明当事人王荣岗为其47岁的妹妹王女士的监护人。(12月28日《扬子晚报》)
说到监护权,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因为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监护权。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如何才能证明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呢?一般情况下,凭借身份证、户口本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书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其他一些亲属关系之间的监护权,或者是通过法律判决获得的监护权,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上,就无法得到体现,这就为当事人办理各项事务增添了很多的麻烦和困扰。
比如新闻中这位当事人王先生,她47岁的妹妹因为罹患疾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平时主要由王先生和其他兄妹予以照顾,王先生因为照顾得最多,也就成了妹妹事实上的监护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在由王先生出面为妹妹办理各种个人事务时,屡屡陷入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有时候为了办成一件事,需要跑很多地方,走很多程序,大大加重了办事的成本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先生不惜诉至当地法院,申请法院认定妹妹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他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他也就此成为妹妹得到法律认可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法院给的判决书却只有一份,在办理是具体事务的时候,仍旧不够用,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而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的颁发,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了这份如工作证大小,携带方便,经磨耐用,盖有法院公章的证明书,以后再办理相关事务,只要出示即可。
2017年7月,最高法院等15部门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最高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并进一步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而监护权证明书与离婚证明书类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为民情怀,也彰显了司法温情。
既然被称为“全国首份”,也就说明这样的监护证明书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势必还有很多人像王先生一样,在为了证明自己是某个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上遭受各种困扰。既然“监护权证明书”有法律效力,还体现了司法实践的人性化,坚持了以人为本,理应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