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地下水超采严重的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一年多来效果明显,不仅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而且,改革试点总体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在此基础之上,水资源税迎来首次扩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从本月开始,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资源税,顾名思义就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在众多自然资源中,水资源又是严重短缺的,据统计,我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同时,浪费和污染问题也不可小觑。在过去,体现水资源稀缺性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就是水资源费,但在其征收中存在征收机制不完善、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征收标准偏低,对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制约有限,产生一些高耗水、高污染大户。“费改税”则是将其纳入财税制度,利用好杠杆调节的作用。根据《办法》,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既体现了民生温度,又考虑到不同行业和地域的差别,有利于进一步遏制不合理的用水现象。
“加快资源税改革”是完善税收制度,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工作之一。相比起“税”,“费”的特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过程容易混乱。以水资源费为例,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部门监督,而其用途主要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人员工资发放,地方水利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并不清晰。而水资源税的特点是收支分离、权责清晰,不仅体现在形式上,还体现在实际运行中。根据相关办法,水资源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这就让人看到一种可能,面对水资源短缺及庞大治污费用,水资源税更有可能解决其巨大的资金缺口。同时,水资源税的建立,使水资源收入进入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范畴,可以有效化解目前相对复杂的各种羁绊。
此外,水资源费改税更大意义体现在我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去年9个省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增加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自然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只有实施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才能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2010年,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启动了对资源税的全面改革。过去6年中,资源税的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油气资源税扩至全国,煤炭资源税也全面实施。在全面对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征税基础上,又将改革目标投向水资源,而河北经验的成功,以及此次试点扩围,都是在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从根本上都是为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水资源费改税,不仅有利于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收体系,而且能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