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一份由南京市雨花公安分局梅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火了”。落款为派出所的证明显示:XX生活区201幢2单元301室即是201幢二单元301室,二者是同一地址,特此证明。(12月28日《现代快报》)
不知何时起,“奇葩证明”与“派出所怒怼”成为“组合”,这不,开具“2单元”即是“二单元”证明的梅山派出所又“怒怼”上了:“同一栋房子怎么会有两个相同的单元?2就是二,有何不同,小学生都知道的问题,还要出证明,可笑之极。请相关部门多为老百姓考虑,不要让老百姓跑来跑去耽误时间。”
一居民卖房,虽然房产证上的地址和户口簿上的登记地址是一样的,但数字写法不同,一个是“2单元”,一个是“二单元”,中介、房产部门发现了问题,要求他到派出所开个证明。中介,先别说它,就说房产部门,房产证是你发的,不相信自己制作的证,非要派出所证明,这也太搞笑了。实际上,派出所并不比房产部门的“证明力”更权威,只是,派出所敢于推理,敢于确认。小学生都明白的问题,中介和房产部门都“不敢明白”,是这个“奇葩证明”故事最奇葩之处。
在楼房单元标识上,“2”与“二”相同,这个简单问题,简单得无需用脑子来想。如果说,房产局要求规范,用哪种数字应该统一,这没问题;问题是房产局自己不敢“统一”,必须有了“证明”,才可以将“2”和“二”一致起来。房产部门在工作、审核上的谨慎,中介在业务上的小心,我们除了看不懂,还是看不懂。
证明“2是二”,比证明“我妈是我妈”、“我是我”等还要奇葩百倍。惊愕之余,应该思考如何终止各种“奇葩证明”这个问题。像中介这样的单位要“奇葩证明”,还不是大问题,中介多的是,换一家就行了;但房产局是政府部门,只此一家,我们终归绕不过去。
问题是,谁来制约那些有“奇葩证明偏好”的权力部门?怎么制约?如果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奇葩证明”,是否会被受理?纪检部门查处“奇葩证明”,又该依据哪条哪款?对这个问题,各地亟需出台相关文件,规制“奇葩证明”。今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但现在仍不断曝出各种烦民的“奇葩证明”,说明地方对国务院精神落实不力。地方态度不积极、不作为,“奇葩证明”就难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