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明确。通知强调,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并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现行的《暂行规定》中,仅在附则部分对已退休人员的适用问题做出了说明,即“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以及“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而此番人社部的通知则将已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扎紧了口子”。诚如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所言,出台意见是为了“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暂行规定》中对已退休人员违纪处理问题的模糊化规定催生了愈演愈烈的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无论是“59岁现象”的产生,还是层出不穷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着“平安落地”的错误认知。
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纪律处分,长期以来始终存在着制度疏漏、难以落实的困境。在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之下,深化问责制度建设始终是作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而为中央所重视。仔细考察相关制度设计的规定,不难看出,相关的制度建设并非“缺位”——— 正如主流媒体所宣传的降低退休费的具体措施,实则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早有规定,并非此次新规的“创举”。而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既有的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如果认真比对此番新规与《暂行规定》之间的差异,真正的重点其实在于“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平安落地”的错误认知,其根源在于立案调查程序的缺失,而非制度缺乏相应降低待遇的规定。正由于“立案调查”程序的缺失,使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放松了来自外部制度约束的认知,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又存在着“失之于软”的现象,才使得“平安落地”大行其道。
有两句话值得我们重视,第一句叫“制度决定人的行为”,第二句叫“制度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前一句指明了人和制度的关系,“平安落地”的现象大行其道,制度的笼子未曾扎紧要负主要责任。我们不能期待事业单位的所有退休人员都是严于律己的模范,而通过一项严密的制度来约束他们的行为,使之不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实则是制度对退休人员的爱护;而后一句指明了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途径,即严密的制度更有赖于不折不扣的执行。
因此,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问责能否落到实处,并不在于制度是否存在,而制度是否能够得以实施恰恰决定了制度实施的效果。立案调查程序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构建惩戒、防范、保障三位一体的问责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制度设计所预期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