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首次公开发声称,收到江苏常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并称,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天价诉讼费”,中国绿发会已进行公开募捐,但每个个人限捐2元。
纵观这起以及更多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绝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相较于社会组织败诉的判决结果,最大的压力其实在于败诉之后难以承担得起“天价诉讼费”,而非败诉本身。这不仅有可能直接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拦路虎,而且有可能成为压垮社会组织的最后一根稻草。
社会组织尤其是普通的民间公益组织,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亦没有固定的经费、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募捐。对于他们而言,高达189万元的“天价诉讼费”,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如此下去,没有雄厚财力支撑的社会组织恐怕再也不敢承担社会责任,提起公益诉讼,只能任由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权也将沦为一纸空文。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普遍有很高的热情,但真正提起公益诉讼的却不多。正是受困于资金状况,没有绝对的把握,不敢提起公益诉讼。
而保障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权,就必须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减轻社会组织在败诉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上诉讼费负担。
其实,这早已有先例。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2010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明确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此外,在江苏省、海南省等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通过降低成本来鼓励环保公益诉讼,这也是一种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