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诉讼一审宣判,两个原告不仅输了官司,还被判决承担189万的高额诉讼费。虽然原告已经发起网上募捐,但这189万诉讼费显然会让刚刚起步的公益组织的诉讼官司,受到迎头一击。
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完备的公益诉讼体系,事实上,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属于稀罕的事,国外可以有一些组织代表公民为了环境污染的事打上十几年数十年的官司,最后获得高额赔偿金,但在中国这样的事还比较少见。一方面,普通公民不掌握证据,也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打这样的官司;另一方面,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长期以来都只能依托行政力量索赔,而无法拿起法律武器,这给了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肆无忌惮的机会。
这种情况随着新环保法的诞生,有了改观。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门虽然已经打开,但常州的这起官司表明,更大的障碍仍然没有克服。目前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是成文于环保法修订之前,其中并没有针对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减免条款。显然,这已经滞后新环保法的立法精神。环境污染事涉千家万户,每一户受损的利益可能都不会太大,但加在一块就可能是个大数目,我们的诉讼费用基本上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交纳的,这也就意味着,诉讼金额越大,诉讼费可能越高,能打赢官司自然诉讼费不成问题,可一旦打不赢,高额的诉讼费立刻就会成为大问题。
相比而言,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公民和相关团体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通过法律规定了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比例、奖励胜诉原告等措施以提高民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我们在降低诉讼门槛,提高便利性上,不论法律还是观念,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一些地方总是将公益组织提起的诉讼视为添乱,这种担心与其说是对普通公民权利滥用的不放心,不如说是对自身利益的固守。尤其当政府本身就是利益直接相关人时,公益组织想打赢官司就更难打了。常州的这起案子,学生因为环境的原因身体受到影响,这是事实;由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得出地块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也是事实,可最后这些事实为何没能在司法判决中体现出来,值得社会深思。
我们需要改变环境治理的思路,假如人人都可以很方便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那么就会倒逼环境治理问题的最终解决。从环境治理的国际通行经验看,社会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应该降低门槛,理顺机制,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实到公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