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奇葩证明,只不过是无形的“推责”思维凝结成了具象化的“开证明”。
“奇葩证明”猛于虎。节后上班第二天,一份“奇葩证明”迅速成了“网红”。
据报道,湖北恩施鹤峰县一农业银行储户在鹤峰支行兑换残损人民币时,被要求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证明;随后当地容美派出所在“证明”中称,该行提出的要求不应由公安机关受理,且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原本就是银行应无偿办理的业务,“愿你单位端正态度”“不要让老百姓多跑路、跑瞎路”。
容美派出所这一“回怼”银行“奇葩证明”的“证明”,不仅道出了公众心声,而且从法律层面来看,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近年来,经过从中央到地方的清理之后,来自一些政府部门的“奇葩证明”已经大大减少。但“残损人民币证明”的出现,则表明现在一些社会机构的奇葩证明似乎仍然在顽固地存在着,值得重视和警惕。
依据2016年8月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上述银行要求的“兑换残损人民币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证明”,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出具的证明。
另一方面,依据相关人民币管理法规,这一“奇葩证明”事实上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这意味着,银行“为公众兑换残缺人民币”,依法必须是无偿、无条件的,根本无需任何其他前置证明。
银行这样的企业,一个金融服务单位,根本无“权力”可言,却摆起架子,给储户出难题,不可谓不是一件令民众感到窝火的事情。
这些“奇葩证明”,明着是为难办事者,其实是办事单位或机构保护自身的利器。有了这一纸证明,无论出了什么事,也能够使其摆脱主要责任。而这正是“奇葩证明”的如意算盘,这便是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之类“奇葩证明”屡禁不止的荒诞溯源。
其实,不止是银行,很多社会机构,都有类似的“工作作风”,或者干脆把这种“开证明”当成了一种“工作思路”。据报道,公证、保险、银行、私企等社会机构的证明索要量仍很大。就银行而言,贷款要求开“单身证明”、取亡父存款要证明父亲没有私生子等等“奇葩事件”层出不穷。
所谓奇葩证明,只不过是无形的“推责”思维凝结成了具象化的“开证明”。而滋生这种思维的,是市场竞争和选择的匮乏,使得服务的主体和客体角色错位。
换句话说,这些银行等社会机构,和真正市场化的一般企业还有本质区别。市场化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服务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它们的客流,进而决定着他们的生意、利润、品牌、口碑等。但很多社会机构并不重视这些。正是缺乏这种内在的企业本能驱动,一些社会机构才有了要求开具奇葩证明的傲慢。
这些奇葩证明,并非是没有相关的规范程序,而是这些办事的社会机构,违反了既定的程序、流程,节外生枝。眼下,对于这些社会机构的奇葩证明,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建立透明、便捷的投诉渠道,通过及时的曝光形成具有威慑性的监督,尔后对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如此,发源于社会机构的“奇葩证明”才会慢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