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根据12月1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部分省区市近十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
《意见》的核心意义在于,落实了属地责任,使河湖治理从“部门制”迈向“首长制”,实现了厘清权责的关键一步。近些年来,全国不少地方水危机频现,曾经湖清水秀、鱼肥米香的地方,有的随生态破坏渐渐干涸消失,有的因严重污染成了“牛奶河”、“酱油河”。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囿于环保、水利、农业、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具体权限,往往呈现“九龙治水”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河长制更像是一种倒逼机制,为的是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最大程度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早先多头管理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
推行河长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河湖治理效率,达致一种善治。这背后所展现的,是敢于探索、追求创新的改革思维。应当看到,不论是之前的“部门制”还是现在的“河长制”,都是为更好实现河湖治理而进行的有益探索。随时代发展、情况变化,对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动态调整,实现与现实语境、百姓需求的更好契合势所必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责任的覆盖广度和闭环效应中。以此来看,党政首长担任“河长”,不仅是给河湖找到了“责任人”,更是当前河湖治理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改革开放早期的一个重要经验是摸石头过河,关键是要做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意见》强调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正体现了这样的思路。这些年,河长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先行探索。例如,在余杭,900余条河道实行“一河一长”,几年间“黑鱼之乡”重现了“荷塘月色”。此后,北到松花江流域,南至滇池,河长制逐渐走向全国。这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有效结合,正是我们干事创业、改革探索的一个缩影。从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到萌芽于深圳小渔村的特区开放,改革开放以来大大小小的许多改革都源自地方试点创新,折射出改革进程中鲜活的“中国智慧”。
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需要顶层设计层面的“粗描”,也需要更多河长制这样方案落实层面的“精绘”。深水区的改革阻力与压力会越来越大,惟有敢于探索、不断创新,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