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住建部近日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决定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据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整体改编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现代城市治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相互交织性,使得原有条块分割的部门执法体制捉襟见肘,旨在实现多部门综合执法职能的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但是,自从建立伊始,城管执法便面临没有“婆婆”的体制尴尬。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统一的立法指引,各地在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上五花八门,组织机构、职权范围、执法监督等都不尽一致,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城管执法失范。
要改变“九龙治水”的部门执法弊症,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首先必须从组织体制入手,在现有的行政结构中组合出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此前,一些地方在划分调整部门职能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城管部门。例如,北京市以原市政市容委为基础,成立职权范围更广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但从国家层面看,中央政府始终缺乏专门的城管机构,相关职权虽然划归了住建部,但在住建部中也缺乏专门性机构,不便于更加专业、更为集中地开展工作。
此次住建部设置的城市管理监督局,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全国城管执法的“婆婆”。从职能上分析,城市管理监督局只是住建部的“内设机构”,并不直接对外行使执法职能,负责“指导”而非“领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但是,这种定位更加突出了规则供给和监督查处的功能,回应了当下执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有益于促进全国城管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
同时也要看到,新机构的设置,依然面临权力结构关系的厘定。机构改革的本质,是权力的分配与整合,最终实现权力法定化。就全国的城管执法而言,无论是自上而下地理顺体制,还是相对统一地规范执法职权,都不是设置一个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客观而言,城管执法行使的是其他部门的部分执法权,这给原有部门执法体制带来较大冲击,因而其法治化出路的要害在于:如何切割城管与其他部门的执法权。
总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诞生,一定程度上呼应了城管找“婆婆”的诉求,同时强化了对全国城管执法的规范和监督,其向内控制执法权的法治意义不可低估;但是也要看到,推动城管执法法治化,最终还需破除执法权界分的“魔咒”,推动城管执法权力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