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意见稿对城管的职能与权力做了扩充,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有专家指出,城市管理领域应该由更高机构制定统一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
自其诞生之后,城管的执法就一直备受社会争议,而规范其执法行为、界定其职能权力也一直是政府公共管理一个重要的议题。此次住建部的意见稿是界定城管执法权力的一次新的尝试。
这样的尝试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有人指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扩充城管的权力,赋予其新的职能,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都有待商榷。这是合法性问题。再者,城市管理领域问题太多复杂,由一个部门单方面进行立法,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这是有效性问题。
上述议论实际上都指向一个目标,城管的执法行为与职能权力,需要由更高层面的机构,以更上位的立法来予以规制、界定,方为合法。而且,持论者也由衷地相信,以顶层设计的综合立法,能真正解决城管这一执法机构的问题,也能真正解决城管问题背后的真正问题,城市管理的问题。
城管,虽然只是城市管理的一环,但其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能机构,作为城市管理行为的重要执行者,毫不夸张地说,其职能与行为、理念与态度直接塑造着城市的精神与面貌,直接影响着城市老百姓的生活,直接形成了城市的走向与风格。讨论城管,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城市管理;为城管立法,实际上就是在为城市立规;谁来管理、规制城管执法,谁就是在管理、规制城市的走向与风格。
就此而言,无论是单一部门的住建部出面,还是有人期待更高层面的机构出面立法,无疑都意味着城市管理由更高层面的权力掌控;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城市的地方性权力对城市的管理逐渐失去了话语权。
但笔者以为,城市管理还是交给城市为好。
城市管理由统一的全国性权力来掌握,这将带来城市独特精神与面貌的丧失,其结果就是千城一面,每个城市无论是在视觉上还是精神上都如出一辙。这是不可避免的。全国性的权力不可能兼顾地方的具体特征与地域特色,也不可能兼济特定城市民众的独特要求与生活习惯,而只能依赖普适性的立法,取一个各个城市大体都能接受的公约数,只能忽略特征性、具体的东西,将实际上千差万别的管理对象抽象化、模糊化、扁平化。简言之,一刀切。
但城市不应该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应该是多元的、独特的,应该体现城市居民的偏好与生活方式的独特性。城市如人,是一个有机体,有其生命,有其精神,有其个性,有其面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城市之间方能形成竞争态势,碰撞出灵性的火花,激荡出内在的生命力,由此形成整体的多元与活力。
在我们社会中,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普遍罹患一种地方恐惧症、特殊恐惧症,普遍相信,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源自于地方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所以,如果敉平差异,所有的地方都采行一个标准、一种体系、一种方式,社会问题似乎就会被解决。对于某些问题,可作如是观;但对于某些问题,并非如此,城市管理即是其一。
我们应该相信,城市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城市,又能力照料自己的生活,也能够活出自己的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