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民一出生就有宅基地指标、就有免费“口粮田”,就享有土地自然生长力的利益。白给的,什么都愿意要;白得的,没有人珍惜。有的土地在承包制实施之初被有经营头脑的村民搞了“副业”,挖土卖钱,卖土的行为受到明令制止,卖土所形成的大坑不用填。“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有的土地被承包者撂荒了,是因为外出乞讨都比种田感觉好,任何“副业”都比种地收入高,不仅在人民公社时期需要“以副养农”,至今仍需“以副养农”。也有的土地被承包者撂荒了,是因为不会干和不愿干。“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几十年了,我们不禁要问:“村民集体”干什么了呢?当造城运动席卷而至时,“村民集体”能做什么呢?
为了提高农民务农积极性,政府减免农业税、一再强调土地承包政策多少年不变、再三允诺承包权力长期不变,农民依然是不会干还是不会干,不愿干还是不愿干;政府颁行法律确立土地承包制度、维护承包人权益,依然是不会干还是不会干,不愿干还是不愿干;有法律,却无约束力,干不干一个样,不会受任何制裁。
起初,土地分包时妇女受歧视,后来妇女反而成了田力,成了农田上的主力。为了保有分享“土地大锅饭”的特权,老弱妇幼留守;有的承包者把土地转包给别人,自己外出做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去挣更多的钱,但仍然保有农村出生公民地特权。很多家长不愿让孩子吃这碗饭。孩子长大了,有的一直搞不清自家承包田是哪一条地;有的从未在其与生俱来的承包田里干过活;有的婚后进行家庭内部承包责任划分,年轻夫妻因不会浇地闹离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35年了,占国家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出生的公民和有宅基地、农田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被称为“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需要政府特殊关怀和帮助的。政府搞城市周边游、“农家乐”,号召市民去农村“给农民创收”;搞民俗游、搞餐饮,“把农民从繁重的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成为“农民小商贩”、“农民企业家”;教农民环保,给村民修吊炕,因烧炕需要柴,砍树取柴会破坏生态,继而为了保护生态又发补贴拆炕;为了建设新农村、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给村民修厕所,修门楼,但是,没过多久厕所和门楼就被村民拆了,为了迎接占地拆迁,为了获得较多补偿,村民自行盖起了两三层楼的新居。“弱势群体”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问题,关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关注空巢老人问题。虽然伦理道德和法律都明确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农民工外出打工挣钱去了,有慈善人士、志愿者探望空巢老人;虽然按照法律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农民工外出打工挣钱去了,有慈善人士、志愿者为留守儿童募捐;虽然外出打工是自有劳动力经营行为、工资标准甚至已远远高出城市居民工资标准,有人建议政府在“民工潮”涌起客运高峰时,为农民工开专车、给交通补贴。
政策、法律、社会的溺爱,使农村出生的公民变成“有特殊需要群体”。农民不耕,以土地承包政策多少年不变来鼓励农民耕;农民不种,以土地确权来吸引农民种。确权所确定的只是“特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根据“特权”规定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获得的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可无条件地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3年过去了,农村出生的公民不耕的仍然不耕,不会耕的仍然不会耕,不愿耕的仍然不愿耕。中国农村的发展,不只是农民需要成长,溺爱不会有助于成长。众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说明,农村出生的公民不需要溺爱,他们有足够的成长愿望和成长能力。
为了土地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而闹矛盾打官司的不少,为了保护农田的存在和农田的质量而打官司的还没听说过。国家早就颁布了《农田保护条例》,什么是农田?农田承担着养育民族的天职。农田在哪里?“农田”不等于“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并不等于村民集体必须耕种,承包到人头也不等于村民必须耕种。怎样保护农田?谁保护农田?“村民集体”能否保护农田?无数事实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农村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无益于中国农业的发展,无益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打破“煮不熟的大锅饭”,如果将村民“口粮田”以外农村土地收归国有,这将使村民因珍惜“口粮田”而努力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