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农业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可在一年内完成。此项工作全面推进后,哪个省份完成农业保护区划定工作,中央就给哪个省份下放土地管理权限。
第二,保护专业农户利益。保护区内应尽量将原住户培育成专业农户或农场主。可规定原住农户经营面积的最小比例(如80%以上),具体标准由市级政府规定。对未取得专业农业经营者资格的原住户,其房产继承可予以限制,具体办法可由地方政府规定。对保护区完全脱离农业的原住户,可限制其地租收入(例如地租率超出一定标准后,可征收印花税),以降低专业农户的经营成本。
第三,对农业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投入要适应农业需要,避免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继续扩大投入。建议在农业保护区内尽量压缩道路建设投资,以道路建设满足农业需要为准,一般不用沥青、水泥铺装道路。农业保护区内也不安排大规模的景观建设投资。保护区内的村庄不安排街道建设投入,不做地下管网工程。对专业农户的农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这样安排有利于脱离农业的农村原住户离开村庄,实现保护区内建设用地的逐渐复垦。
第四,循序渐进安排村庄占地复垦。对保护区内的现有居住格局,要考虑历史原因,不可用“大跃进”的办法复垦村庄占地。建议在农业保护区内,对于已经完全农业生产、又不愿迁出保护区的原住农户,应允许其继续居住,但不能允许其将宅基地流转给他人,也不能允许扩建房屋。对于此项政策所产生的“发展权伤害”,政府可予以补偿。笔者判断,实行了农业保护区制度以后,鉴于非保护区的农村建设用地能极大满足逆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地价会降低,政府对“发展权伤害”的补偿会降低,不会产生财政支农压力。
第五,对农业保护区外的农村土地利用要做出统筹安排。决不能任意开发农业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因为这个土地量在全国仍然很大。这部分土地包括调节城市环境的林地、湿地、自然公园等,也包括城市菜园基地、果园基地、农业科研用地。这个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交给地方政府,国家用前述政策杠杆予以调控。
第六,借实施农业保护区制度的机会,促进土地规划管理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农业保护区的划定范围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县级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议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