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意见》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不再建封闭小区,已建成小区逐步开放”的城市规划“路线图”一出,立马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质疑与争议齐飞。
有人称常识不可忘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有人说利益不可损伤——之前的公摊面积退钱吗?还有人说安全不容忽视——开放后老人和孩子的安全问题谁来保障、谁来负责?等等。从坊间的解读与阐释来看,对于“小区开放”这一举措,一些人大有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的意思。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将小区开放其实并没有这么恐怖。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这本著名的书中,作者雅各布斯就浓墨重彩地论证街区制的各种优点。其中最为人称道的一点是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街区制的存在,可以将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全部利用起来,避免放在封闭式小区里闲置。我国的城市日益拥堵,更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是可以探索的路径,而“开放小区”的举措,就是这样的一种努力与行动。
同样是“开放式小区”,其在国外与国内的社会反响为何截然不同呢?用“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来形容是恰如其分的。
在国外,推行街区制之所以顺利,而且得民心,与人家的城市治理水平、公民素质和治安状况有着莫大的关联。在这些方面,国内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既然“先天条件”不一样,那推行同样的街区制,自然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说到底,公众并不是害怕“小区开放”,而是害怕“小区开放”带来的种种问题与风险,比如家里的安全无法保障,老人与小孩在小区里也存在安全隐患,而即便报警,也无法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甚至只得到一句“以后多注意”之类的话语。
这样的疑虑,并非公众“想多了”,而是基于现实经验进行的合理推测。也就是说,对于“开放式小区”的推行而言,还需要制度的配套,以此打消公众的疑虑,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提升治安状况等,便是绕不开的行动。
简而言之,小区可以开放,但安全与权益要跟上。所谓安全,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谓权益,就是公摊面积收费、物管费等费用,也应有一揽子的善后工程。只有安全与权益跟上来了,“小区可开放”才会更好地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