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社会。
从社会学角度解读《决定》精神,社会领域的改革至少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激发社会活力,二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的途径是破除这方面的机制体制弊端。社会活力源于基层,社会秩序建基于基层。因此,维护城乡社区和谐、激发城乡社区的社会活力,是全面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治理体制的目标之一。
作为社会治理基本要素之一,城乡社区建设与治理关乎社会活力和社会稳定。我国的城乡社区治理和社会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近30年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社区自治半生不熟、居民参与程度较低、社区服务流于表面、社区资源难以整合,等等。我们试图通过社会学理论研究和对国内外社区建设实践的比较,重新认识社区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实践进行反思,就如何突破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实践瓶颈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以期化解当前我国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困局。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向度,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社会整体现代化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表现为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一是国家在社会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制度建设能力等方面所表现的有形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国家在行使治理能力过程中与社会形成协同互动能力的无形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国内多地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多是治理技术类的,而非体制类创新,且绝大多数仅是昙花一现。基于此,我们就如何解决目前城乡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纠正理念与认识错误,重构社区
要突破社区治理的困境,首先必须解放思想,纠正有关社区的理念和认知错误,还社区本来面目。社区是自然演进和文化孕育的产物,不是可以通过行政权力随意调整的,基于这种行政化社区或人工社区开展的社区自治或社区治理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对于城镇化过程中新兴的农村社区,应追溯其历史演变的历程,依据共有的文化脉络来重新构建社区。农村社区建设不能照搬城市社区建设模式,政府应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以此保障农村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还应特别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发展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丰富居民生活,提高社区凝聚力,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于城市新兴社区,应根据对社区居民组成特点的调研分析,引导居民共同发现或构建属于本社区的价值体系,凸显社区鲜明特征,构建社区生活的文化基础。
提高社区凝聚力,重塑共同体
基于对城乡社区重塑或重构,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塑造社区共同体,培育群体价值观。文化维系力是社区自组织能力的重要表征,新加坡政府倡导“共同价值观”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中国式社区不仅应具备地域上的集聚性,更应具有利益诉求与利益表达的文化内聚性,拥有维系其存在的共同价值、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与群体认同,这些都有利于推动社区共同体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根据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对现有社区进行重新审视。对于不同类型的社区,应对其人口结构、文化构成、价值认同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社区行政区划作出合理的调整。将社会资本投资概念引入社区治理中,把建设“熟人社会”、促进社区自组织发展、加强社区成员交往和信任、提高社区成员集体行动能力确立为社会资本投资方向,提高社区凝聚力。
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弱化行政功能
建设社区自治的过程也是改革社区管理制度、弱化行政倾向的过程。在中国式社区治理中,弱化行政倾向并非否定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晰职能,努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当前中国推动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实现政府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应将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协同共治作为社区治理的理想模式。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事务的管理主体应摆脱行政化趋势,社区组织结构应向网络化的扁平结构转变。同时,可以借鉴参与式社区服务的项目化管理模式,即政府起到组织、引导、规划、推动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作用。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可以采用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邻里组织、村民个体等合作的方式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此外,还应积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治理开展专业、权威的评估监督,建立“需求-服务-反馈”的评估机制,了解居民的实际需要,实现人性化管理,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合理的渠道。
扩大居民参与度,强化自治属性
建设利益和精神共同体的社区需要以居民的参与为前提。居民对公共事务是否积极、广泛参与,是衡量一个社区是否良性运转的重要标准。
为此,应通过重新构建基于共同体的新社区架构,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提高居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程度。推行社区居民自组织,施行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相关活动,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等。这些反过来又能够进一步提升和强化社区共同价值,最终使社区成为幸福和谐生活共同体,成为社会基层治理和公众参与的主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