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广州市多个小区因停车费大幅涨价产生矛盾的新闻层出不穷,仅新快报就有多宗报道。矛盾源于《关于开放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483号文”)中的这么一条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小区开发商或物管便以此为据,大肆涨价。
问题的本质则出于“停车位的产权权属问题”,就如这份引起矛盾的“483号文”也同样强调“停车场经营者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等的委托……”这是前提条件。但似乎小区的开发商或物管都对这个前提视若无睹,光看到“市场调节价”就兴奋得不行,在“483号文”出台后多个小区就立刻发布各种涨价规定,容不得业主们有说不的机会。
由于车位与其他建筑物共享了小区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要明确其权利归属,应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即在小区的范围内,若为专有部分,则开发商可将车位(库)单独出售,也应单独为其进行物权登记;若为共用部分,则开发商无权将车位(库)单独出售,车位(库)应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须单独登记以公示。而《物权法》第74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也就意味着,共有产权车位涨价起码要经过半业主的同意,而开发商产权车位,至少应尽信息公开义务。但这些原本可以避免矛盾的做法并未出现,只有开发商或物管的一纸规定,而开发商或物管面对业主的合理质疑,甚至连停车位的产权证书都拿不出来。
目前,我国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没有进行登记,这就为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业主合法利益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未登记,业主也无法借助相应的产权登记来对抗开发商的违法合同。但是,这样无凭无据的涨价,又能让谁信服?
为进一步避免这种矛盾的扩大化,首先应当把“界定产权”作为主要的经济职能,其次才是退出经济活动,把自由议价留给市场和私人,再由他们商议产权的分配,而不是一味强调交给市场却忘记设立平等的博弈规则,更要命的是在发文时还模糊其词,从而导致各方各执一词。如果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共有部分专用权及车位权属登记制度的配套法律是完善的,这类问题几乎不会发生。但除此之外,还需要业主寻找更多足以与霸王条款制定方抗衡的筹码,比如尽早建立成熟的业委会,使更多的个体能够形成聚沙成塔的团结,终结不平等的状态,赢得更多议价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