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这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尤其是经费随学生流动,也就是俗称的“钱随人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有助于解决随迁子女的城市求学问题。
对于随迁子女入学,从2008年起,我国实行的是“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的“两为主”原则,这在短期内,可通过对流入地地方政府提出要求来落实,但却缺乏长效机制。因为按照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流入地为主”就意味着要由流入地政府投入教育经费加以保障,接受随迁子女越多,承担的教育投入也越多,这会使流入地政府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积极性。近年来,中央财政对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比较好的地区进行奖励,但奖励的经费相对于流入地政府的投入是杯水车薪。
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建立经费随学籍走的新机制,即一名学生从一地流出,到另一地求学,就应该把投到这名学生身上的费用(学费、杂费、书本费等)也随之转移到流入地,这样就会减轻流入地的负担,也让流出地有经费流出的压力。
随着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平台的投入使用,经费随学籍走,已经没有技术难题。但是,这却面临各地经费不一致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是以地方财政(主要是县乡财政)为主保障的,因此,一地的教育保障水平,往往取决于一地的财政实力,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根源所在。很显然,统一经费标准,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的重要措施,也才能让经费真正随学籍变动流动起来。
这次通知提到,国家要统一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都属于统一经费标准的重要步骤。其中,后一个统一尤为重要,把民办学校也纳入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范围,有利于落实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对此,或许有人会觉得不解,认为民办学校学费都很高,为何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免除学杂费范畴。这一认识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忽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按照义务教育法,每个适龄孩子,不管在哪类学校上学,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享有政府对公民一样的投入、补贴。近年来,我国有的地方已把民办学校纳入补贴范畴,可还有相当多地方,是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的。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并不都是高收费学校,还有一些办学条件十分简陋的民办学校,为适龄学生提供义务教育,以及在体制边缘艰难求生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严格说来,还没有正规办学资质,由于没有政府补贴,在这些学校求学的孩子,享受不到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办学条件,这是有违教育公平的。
而要做到这两个统一,最重要的问题是经费从何而来。这次通知提到,要“由中央和地方统一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就需要从根本上改革以县乡财政为主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行省级财政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一来,在一省范围内,各地、各校的投入标准一致,并由中央财政平衡,就可更大程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同时,建立畅通的经费流动机制,包括跨省流动,形成新时期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新体系,让每个学生能上学、上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