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一段时间以来土地信托在各地的实践,社会上一些人基于对信托的误解,纷纷对土地信托提出质疑和担心,认为这样会导致社会资本盘剥农民、土地变性、违规建设以及农民利益被侵害等问题,此次水漳土地信托的实施,有效防止了上述问题的出现,做到了土地不变性、不改变用途的同时充分维护和实现了农民的利益,用事实回应了上述质疑:
一是合作社得到了急需的发展资金等要素资源,土地资源被有效盘活
通过开展土地信托,水漳村圣水樱桃合作社得到了1800万元的资金,可以用于开展其急需的苗木和技术引进、设施更新、市场营销等,从而突破了资金瓶颈,有望顺利步入发展正轨。以合作社发展步入正轨为契机,水漳村土地经营状况转好,同时借助信托公司的优势,实现了水漳村1680亩土地与城市资本要素市场的有效对接,其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得以有效发现。
二是土地始终在农民手中,并且所有土地都用来发展农业
在信托模式下,虽然经过了土地经营权的一系列流转,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流转的土地其集体所有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水漳村农民依然掌握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公司有义务将所有土地返还给土地股份合作社。此外,水漳村土地信托在合同议定阶段就明确强调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这也体现在信托合同中。从实践情况看,水漳村所有1680亩信托土地全部用来发展现代农业,没有进行任何一项违规建设,更没有进行小产权房建设的计划。
三是农民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成为最大受益主体
由当地农民自发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作为土地的委托方和经营方,使农民在产权流转、土地经营、收益分配等全过程拥有充分的话语权,确保农民成为绝对的权力主体和最大的受益主体。从分配方案看,农民除获得每亩1000元的流转费外,还将获得土地经营上缴浮动收益的60%作为分红,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将获得30%的上缴浮动收益,这部分收益未来也主要向村民进行分红。此外,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还可以获得工资收入和合作社分红。农民成为名符其实的最大受益者。
四是风险的承担主体是信托公司
按照信托制度和水漳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对于农民的土地收益有刚性兑付的义务,并且对于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失有赔偿的义务,即如果圣水樱桃合作社无法按合同支付土地流转费,则信托公司有义务代其向农民垫付土地流转费,而如果由于信托公司原因造成土地财产损失,信托公司还要以自己的财产向农民赔偿。实际上,信托公司成为了整个土地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主体。
五是市场要素的主流向是从城市到农村
从市场要素的流向来看,水漳土地信托改变了传统城市资本投资农村土地经营中“造血少,抽血多”的不合理现象,由信托公司依托金融市场对接城市要素市场,将城市中的资金、技术、管理、服务、信息乃至人员等要素引入到水漳村村的土地经营过程中,促进了当地的农地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带动了全村整体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从整体看,城市是市场要素的流出方,而农村显然是市场要素的流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