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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宝辉:不应打着“美丽”的旗号毁灭乡村
时间:2015-09-12 19:10:48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刘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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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翟宝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城乡规划处处长、博士、研究员,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专家委员。

  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乡村”早已成为时下的热门词汇,然而什么样的村庄才能称得上是“美丽乡村”?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一标准是否能成为解答“何为美丽乡村”问题的标准答案?为此,《城市化》杂志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城乡规划处处长翟宝辉进行了专访。在采访中,翟宝辉直言:“乡村建设最应做的是通过整治使其恢复功能,如道路通行功能、雨水收集功能、污水净化功能,而非建设模式的推广。”“我们很多乡村已经模仿城市搞了大量的建设,而忽视了基础功能,再不应打着‘美丽’的旗号去‘毁灭’乡村了。”
 
  《城市化》:“美丽乡村”的提法由来已久,但在这一领域并无硬性的全国标准。4月29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并于 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您有何看法?

  翟宝辉:“美丽乡村”的提法源于“美丽中国”,是“中国梦”的延续。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城乡一体化试点时曾指出:“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是要给乡亲们造福,不要把钱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比如说‘涂脂抹粉’,房子外面刷层白灰,一白遮百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即使将来城镇化达到70%以上,还有四五亿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绝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 可见,总书记脑海里的美丽乡村不是千乡一面、万村一貌的乡村,是可以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起乡愁的去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在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时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总体要求。这次发布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正是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其主线,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出了“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等内容。

  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乡村建设终于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了,还有一件“美丽”的外衣。如果每一个乡村按这样的逻辑梳理一下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治改善乃至完善,一定会产生强基础、补短板、彰个性的效果,总书记的美丽乡村图景会慢慢实现,这就是指南的预期效果。但如果《指南》成为硬性的标准,也就是说每个乡村都要统一来做,美丽乡村则不再美丽。标准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标准的动作、流程使一件事情不管由谁来主导都不会产生大的偏差,这其中有约定俗成的成分,即当大部分人都认可一件事时,它才会被制定成为标准,从而摒弃一些超前的、试验性的或不适合在大范围内推广的内容。因此并不是涉及乡村建设的每个方面都需要和适合制定标准的。我非常感谢在标准化领域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朋友们,是他们给了我很多学习的机会,了解了标准化是用制度的方式使某一类重复出现的活动固定下来不至于出现大的人为偏差的过程。我个人认为,这一《指南》混淆了“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如果这一《指南》只是以“导则”的方式出现,则无任何问题,但作为国家标准来推行,就存在很多隐忧。

  《城市化》:您认为这一标准存在哪些问题?

  翟宝辉:从严格意义而言,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标准都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导制定的,这是由我国长期工程建设实践积累所决定的。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纯工程技术类标准依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导,其他相关的标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对于这项《指南》而言,虽然它本身不仅仅是一项建设标准,但也应遵循延续性和丰富积累的基本原则。

  尽管乡村建设管理曾经在中央部委层面发生过职能变更,但建设领域对乡村建设的指导始终没有断过,包括免费提供的村庄规划、农房建设图集等。农村村庄是我国聚居类型的基础,有长远的文化渊源和积淀,如果是新村建设,可以先规划再建设,提前对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等内容做出安排;但若是旧村庄,则只存在乡村整治问题,即强基础、补短板、彰个性,在对既有村庄的整治上,目前住建部已经出台了很多导则、意见类文件,《指南》理应与这些导则和意见的内容进行对接,否则就极易扰乱现有的乡村建设秩序。

  另外,这一标准也存在诸多不严谨之处。如《指南》在“文化体育”条目中将“基础设施”作为其下一级条款,显然是把“基础设施”的科学概念世俗化了。作为一个科学名词,“基础设施”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下其含义极其丰富,在工程建设方面,它包含了能源供应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运输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环保环卫系统和防卫防灾安全系统六大方面;在性质划分上,它涵盖了生活基础设施和生产基础设施两大类型。按照“基础设施”的真正意义,它可以涵盖《指南》中提到的绝大多数内容。因此,作为一项国家标准而言,不以名词的科学概念为出发点来进行编制,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同时,《指南》在“村容整治—村容维护”条目中提到了对人要提倡“生态安葬”;在“产业发展—农业”条目中提到了林业的“生态化生产”和畜牧业的“畜禽生态化”。作为一个标准,对于这些没有被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没有被《大百科全书》收录的名词,理应做到对其意义进行合理的解析,使人们明白其具体含义或做法,若不做解释则极易产生歧义。

  此外,《指南》中的很多条目还存在指标偏高的现象。例如在“生活垃圾处理”上提出了“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的要求。目前我国城乡垃圾处理遵循的原则是“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对于一个村庄而言,亟须建立的是收集体系而非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尤其在当前很多县城的生活垃圾处理率都无法达到80%以上的标准,对村庄提出这一要求显然不尽合理。在“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指南》提出“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并定期维护,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70%”的目标,对于自然村和建制村而言,国家并不提倡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因为绝大部分地区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当然其中也不乏特例,如东南沿海等地的村庄,由于其人口较多,且拥有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实力,则可以建立属于本村但实际已经是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

  在清洁能源使用方面,《指南》提出了“应科学使用并逐步减少木、苗、秸秆、竹等传统燃料的直接使用”。如果这一《指南》所适用的范围是某一个大的区域,如东北或华北地区,那么规定这些燃料不能直接被使用是有可能实现的,通过投入一定的设备就能将这些燃料转换为另一种形式,但对于一个村庄而言,显然这样的目标不可能实现。同时,《指南》还提出了“推广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沼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比例≥70%”的目标,如果将传统燃料改为其他型清洁能源,那么成本由谁来承担?成本问题不解决,在农村推广清洁能源的做法就无法变为现实。

  在经济发展方面,《指南》提出要“制定农业发展规划,三产结构合理、融合发展”。在国家、省级或城市的层面上提倡“三产结构合理”,都能够通过经济调节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对于一个村庄而言,“三产结构合理”的要求明显并不适用。

  以往,我国在乡村建设中曾出现过以城市的标准规范乡村建设的错误,进而出现了规模不适配、超越农村经济发展能力等问题。今天,如果我们的乡村建设按照这一《指南》来实施,那么这些错误不但无法得到修正,反而会加重错误发生的频率。我们不应打着“美丽”的旗号去毁灭乡村。

  《城市化》:您认为目前乡村建设中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应遵循哪些原则?

  翟宝辉:以前城市在发展中存在“城市病”,实际上,农村也存在“乡村病”:道路拥堵、垃圾围村、污水横流、水安全无保障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乡村病”是因快速城镇化而引发的,也理应由新型城镇化来根治。就当下而言,我们应做的就是正视乡村问题。在乡村建设方面,我认为目前最重要的应是进行合理的村庄整治,这是“小动小拆”、“恢复功能”的过程。在整治过程中,要着重对农村的道路交通、能源、用水、通信、污水和垃圾收运等基础功能进行完善。

  在道路交通上,应巩固村村通成果,保持村庄交通主干道的畅通,通过村庄整治,防止因乱建、私建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等情况的发生,并考虑农村汽车发展的动静态需求,保证和恢复道路应有的通行功能。一定程度的硬化是为了道路交通的地面支撑需要,但应尽力避免用水泥覆盖所有土地的建设模式。城市中错误的建设导致各大城市出现内涝问题,不得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真不希望将来在乡村也开展“海绵乡村”建设。

  在垃圾收运上,应保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机制在农村得以真正实施,并建立从农民家门口到次干道再到主干道的顺畅的垃圾收集层次,从而将农村垃圾真正纳入到城乡垃圾处置系统中去,缓解垃圾围村的压力。

  目前,我们的很多村庄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功能,从而无可避免地出现了“乡村病”问题,是我们该反思的时候了!是我们该停止一次次大面积推动建设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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