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环保部门约谈需要依法
时间:2015-09-06 14:54:34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澎湃新闻 

    8月28日环保部公开的约谈会上,广西百色市市长当场表态:“我决定自己分管环保,不信完不成任务。”此前环保部已约谈昆明、沧州、承德、郑州等12个城市。

    力推环保约谈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实践的高效,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环保制度的缺陷。实际上,约谈制度不仅在环保领域实施,它最早于2003年出现在税务征收领域,随后,工商、土地、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也先后采用了这一制度。

    但截至2014年,就中央层面,规定行政约谈制度的部门规章,仅有《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餐饮约谈”),环保部门目前频繁使用的“约谈”,在刚刚颁布实施的《环保法》中,也找不到相关条文,它的立法依据,仅仅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试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监察办法》等规章中的个别条款。

    国家立法依据的不足,使一些地方把其制度制订的依据,笼统表述为“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为约谈权力主体“灵活运用”相关解释留下太多自由发挥的空间。

    法律位阶太低,也易与法律规定发生抵触。以上述“餐饮约谈”为例,它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而“餐饮约谈”只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无权设定却违法设定。而该“餐饮约谈”规定的“向社会通报”的制裁措施明显违反了其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信息才向社会公布;而该“餐饮约谈”却规定只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均向社会通报,显然超出了《食品安全法》设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

    因此,如果“约谈”设定的事项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范围之外,那么这样的约谈属于超权约谈,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约谈这种执法制度未能上升为法律规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在于对“约谈”这种执法方式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不统一,代表性观点就达到五种之多。

    法理上没有定见,导致没有更为权威的法律规定,容易使行政约谈规定的约谈事项过于宽泛。如果监管部门动辄“约谈”,只会导致约谈机关的约谈裁量权过大,使约谈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妨碍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推行依法治国,首要任务应是控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解决社会发展、社会生活秩序的合法性、正当性、规范化问题。与此相应的当务之急,是让“约谈”合法性、正当性、规范化。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