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第一批20项“广东公安改革惠民举措”,其中,广东省内居民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须回原籍地。
看到“无犯罪证明”,很多人会报以呵呵,长时间以来,被这个来由莫名的证明文件雷到、难倒的,可不仅是个别人。证明你妈是你妈不容易,证明你自己没有犯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2015年7月,广州前检察官杨斌,因办理实习律师手续而被要求提供14岁开始不中断的“无犯罪证明”,其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律协告上法庭。经媒体梳理发现,无犯罪证明这个东西,不仅法律依据模糊,而且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也是“十里不同俗”,比如说广东中山警方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模版,压根儿就没有起始日期的要求,反倒是有一句程式语言提及,“经全国公安系统联网查询比对,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
哦,无犯罪证明原来是可以联网查的,正如此前备受该证明煎熬的人们所抱怨的那样,公安局在电脑上顺手操作几个按键就可以搞定的东西,却需要被证明人多方奔波。要么认死理把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要么托关系走后门,遵循所谓的行业潜规则。此次广东省公安厅的“无犯罪证明”规定,以惠民措施的名义打包发布,一个词切中了要害,那就是“惠民”:此前设置那么许多条条框框,除了给纳税人平添烦扰和不快,事实证明并没有什么用。不用市民为了一纸证明再四处奔波,也不用再求人了,就这么一夜之间so easy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无犯罪证明这个东西,到底为什么存在,其适用的范围和边界到底在哪里。还是以拥有司法资格证书的公民申请律师执业为例,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需要无犯罪证明,更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从14岁就开始自证清白,比如上海,只需要一份本人签署的承诺书,而在北京,只需到现户籍所在地开无犯罪证明就行了。从事类似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或者进入国家公职机构,确实有法律依据要求“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还依然有“过失犯罪除外”的条款),这或许是无犯罪证明的源头所在,但各地《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相关证明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说“依法制定”。追根溯源去看,判定一个公民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有多种方式,却独独不该强迫公民去自证清白,现在经由地方警务部门出台惠民措施,将办理“无犯罪证明”的手续做了最基本、早该如此的简化,值得肯定,却也同样应该继续思考和追问。
说起来,除了参军入伍、考取公职、律师执业等严肃场合,有法定的无犯罪记录要求,社会上的大多数行业对是否曾经犯罪不该人为设置门槛,即便曾经犯罪,已经领受了法律惩处,其再次步入社会之后就不该被歧视,无法出具无犯罪证明,是否就不能去做一份普通工作?刑事案件侦办过程尚且“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日常化的生活中又有什么道理要求公民自己去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无犯罪证明即便有必要存在,也应当经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无犯罪证明,不仅是该不该便民惠民的事,而且事关要不要把一个普通公民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一纸证明,兹事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