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目前,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述“地方版”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均与“国家版”的规定一致,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都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8月5日 中国新闻网)
既然,媒体宣称养老金并轨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阶段,就应该明白评价养老金并轨实质性启动的角度和标准是什么,这是判断养老金并轨是否实质启动的关键。因为,“实质”一词只是个定性的说法,这个定性要想成立,必须有更具体的内容作为支撑,有更明确的标准作为评判。只有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方向和内容,符合实质性改革的评价标准,才可以得出养老金并轨已经实质性启动、展开的结论。否则,并轨的说法就可能陷入各自不同的表达中——有人认为并轨已经实质性启动,有人认为并轨只是启动改革的第一步,甚至还会有人担心并轨之后“换汤不换药”。
在公众解读中,养老金并轨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形式层面的并轨。之前,养老金制度不公平的率先表现,就是多轨制的存在——身份不同,养老金制度不同,待遇自然不同。这种多轨制的存在,让人直接感受到了养老制度的不公平。所以,在公众的期待中,养老金制度要改革,而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并轨——由多轨制变为单轨制,这种并轨为权利平等从形式上提供了可能。这是养老金并轨最多的表述,所谓养老金并轨就是取消多轨制;也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努力方向,没有多轨制的并轨,公平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当然,形式上的并轨并不一定会带来权利的平等。这就涉及到另外两个并轨的内涵:公平层面的并轨;待遇层面的并轨。
公平层面的并轨。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市场经济,作为劳动力的人,所作出的社会贡献又不尽相同。所以,在享受到相同的基本养老待遇的同时,也应该体现出个体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能够激发人的能动性,在退休之前为社会作更多更大的贡献。所以,并轨在追求基本公平的同时,也应该体现出相对公平,既不同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作出的贡献应与获得的回报等同。这就需要在形式并轨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以企业职业年金来体现个体的差异与差距。这是养老金并轨的应有之意。若并轨之后,制度的效率性无法体现,所谓实质启动就有缺陷。对于养老金并轨改革来说,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年金制度,是改革的一个重点。
待遇层面的并轨。为何要改革?这是一个宏大而抽象的问题。但是,对于公众来说,这个问题又可以异常简单——他们期待改革,根本的目的是希望改革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可以坐享改革带来的红利。否则,何必改革?即便是公平带来的精神激励,也不能代替人们实惠和功利的感受——公平是无法当饭吃的,公平要能够给自己带来实际的好处,才算有具体的内涵。所以,在形式层面并轨和公平层面并轨实现后,人们期待的是,自己的养老待遇可以提高。这种提高有两个比较向度:纵向的,与自己之前的待遇相比,有显著提高;横向的,与其它群体相比,自己的待遇并不丢人。而横向比较的最主要群体,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这涉及到养老金替代率问题,这也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难点所在。
既然是改革,就应该是实质性的改变。既然是改变,就应该有判断改变的评价标准。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既要听到养老金改革已经实质性启动的观点,他们也要看到养老金改革实质性展开的具体内容与判断标准,他们更要实际感受到养老金实质性改革的成果和红利。这就提醒社会在评价养老金并轨改革时,应注意到评断标准的层面,注意到实质性改革的应有之意,从而正确而严谨地对待、评价养老金并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