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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并轨”还需公平“并行”
时间:2015-08-06 10:08:06  来源:南方网  作者:张西流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目前,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并轨”后,部分人员将“增不抵缴”,对此,官方采取了措施,确保所有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有增加。(8月5日中国新闻网)

  备受人们关注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实行养老金“并轨”,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多地已经开始启动。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显然是顶层设计,并拿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并实行“单位、个人、社会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然而,养老金“并轨”,牵一发动全身,若想顺利推进,尚须公平“并行”。

  首先,应“公平涨薪”。养老金“并轨”,客观上促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然而,公职人员涨薪,应执行“比照追随机制”,不能“风景这边独好”,应放到整个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大盘子里面来统筹考虑。也就是说,国家不应仅给公职人员群体涨薪。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公职人员涨薪,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此外,公职人员涨薪,应与职务与职级并行,打破“职务高工资就高”的惯例;并注重向中西部倾斜,向基层和低职务人员倾斜,维持公职人员工资的相对公平。

  同时,应“公平延退”。延迟退休年龄,既是养老金改革重点,也是难点。可见,解决好了养老金“并轨”问题后,实施“延退”政策将箭在弦上。必须注意的是,“延退”政策,也应该实现身份平等、职业平等和男女平等,即人人参与“延退”。在此基础上,不搞一刀切,探索建立柔性退休制度。即设置一个弹性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身心状态,在一定年限中选择退休时间。可见,“延退”制度的建立,应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更好地激励老有所为,让老年人在发挥余热、奉献社会的同时,生活得更充实、更有尊严。

  特别是,应“公平养老”。具体来讲,就是保持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相对公平。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相差悬殊,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可拿到在职工资的80%至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至60%。因此,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保证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金不会降低外,企业应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城乡居民则应该实行财政补贴制度,逐渐缩小并消除不同人群之间养老金替代率的差距,真正实现公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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