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虽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对我们赖以生存、却每况愈下的环境来说,却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又永不过时的话题。今年2月,湖北省通过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要求从5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荆门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秸秆焚烧处罚办法: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收到新规实施以来的首张罚单,虽称不上幸运,但被罚者也不冤不屈。
理由一:违者受罚,天经地义。作为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效力虽不能及于全国,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该地区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无条件遵守。谁违反规定,谁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按章办事,才能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理由二:露天焚烧秸秆的影响远大于罚款数目。作为公共环境,需要公众自觉维护。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相当大。一是直接导致大气污染。二是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危及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身心健康。三是产生大量浓烟,对交通构成潜在威胁,已严重影响正常的公共秩序,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四是容易引发火灾。五是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如此多的危害,带来的隐患和造成的损失远不止50元。
理由三:花钱买教训,这个有必要。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手段。通过处罚,一来让违规者明白自己的错误行径,自觉依法接受处罚;二来让其接受教训,及时醒悟,摒弃错误的思想,改掉错误的做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存在的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令不行,禁不止,公共秩序谁来监管?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将何去何从?
违规处罚无可厚非,但面对农村大量的秸秆,相关部门不能只罚不疏,应当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多从举措上帮助农民科学、合理地处理过剩秸杆,从而消除农民后顾之忧,这才是长久之计。否则,既无人问津,又无法处理,就只能一烧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