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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于2014年的网络词汇“任性”恐怕要继续任性地火下去了。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说道:“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让“任性”这一词汇再次引爆全中国,同时人们也能感知到,“有权不可任性”这句话背后暗藏深意。怎样才能确保即使有权也不“任性”?《城市化》杂志特邀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发表评论。
胡星斗:保障即使有权也不“任性”,一方面要靠自己的道德自觉,更重要的还是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督。在许多西方国家,这个监督是全方位的,例如来自于宗教的监督。上帝虽然是虚幻的存在,但也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因为如果你相信上帝,那么就会暗室无亏,这既是一种源于内心的监督,也是一种来自于外在的、上天的监督。另外就是来自于法律的监督、制度的制约、民主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和反对党的监督。在西方许多国家这种监督是全方位的,因此,就使得这些国家的官员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
在中国,这种监督有其特殊性,更有其普遍性,我们不能只强调特殊性而不讲普遍性。普遍性是指中国也需要政府及权利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例如公检法之间应是相互监督的关系,而不应是相互迎合、合作的关系,如果过多地强调一致,就会变成“联合办案”,使公检法之间应有的制约关系都消失殆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除了权力机构间的相互监督外,我国也有来自于民众、民主、媒体的监督。在来自于上天的监督和来自于反对党的监督上,我们国家相对较弱,这是由我们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但中国有很多民主党派,他们也起到了提意见的作用。监督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在西方国家,以民主监督为例,游行示威、罢工都可以算作是民主监督的表现方式,虽然我国的国情使得游行示威、罢工等没有合法的地位,但中国的民主监督也有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据我了解,很多政府官员是非常害怕老百姓向中纪委告他的状,或求助于监察部门的,尽管这种民主监督有些不规范,但这的确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民主监督不一定是以选票的形式出现,我也不主张中国完全用选票来约束官员,这是不现实的,但类似于举报、投诉、上访等民主监督形式,的确使得一部分官员不敢太“任性”。
我曾经提到过,如果要让权力不“任性”,只有让《宪法》35条的公民权利“任性”,可以任意批评与监督公权力。公民权利一方面是保证基本人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约束官权的需要。《宪法》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包括方方面面的条款,作为其中的一个条款,我认为目前《宪法》35条有所实现,但又没有充分、完全地实现,这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始终强调依宪执政,但并不等于《宪法》35条和其他的条款已经完全实现了,确实有些条款实现得比较多,有些条款实现得则比较少,甚至也有许多违背《宪法》的事情存在。非常简单的例子,《宪法》中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只包括省、市、县等级别,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诸如副厅级机构、副省级城市的存在,这些级别其实就是和《宪法》相悖的;另外如黑龙江农垦,就拥有自己的公检法机构,这恐怕也是和《宪法》相悖的。《宪法》规定公检法机关是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向各级人大负责,而不应是一个企业,一个机构就可以拥有的部门。因此,中国确有违背《宪法》的事情存在,但实现《宪法》条款,实现《宪法》35条,实现公民任意批评与监督公权力,这是一个目标,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