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征地款遭截留,谁在挖坑?
时间:2015-04-20 21:56:07  来源:荆楚网  作者:郑端端 

  近日,洪湖市新滩镇下湾村十余名村民反映称,该村4000多亩耕地于2012年被征用,两年多过去了,仍有2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既没到农户手中,也不在村集体,而是被悄悄截留,用于给公司放贷。(4 月19日荆楚网)

  从报道得知,新滩开发区69平方公里被武汉开发区“经济托管”,下湾村200多农户的4000多亩耕地因此被划入征收范围。村委会针对不同家庭和人群,按人均7万元、6.3万元、2万元、1.5万元等几个标准,将补偿款陆续打入村民手中。看似风平浪静,井井有条,实则暗流涌动,谁料因为涉及不同的补偿标准,出现了4660元/亩的差额,涉及补偿款差额竟然高达2000多万元。这笔钱去哪了?很快,全村炸开了锅。

  一边是新滩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这笔村集体的资金,现在我们借过来,用于园区建设。经过请示领导后,放到我们这,以公司形式运作。钱还是你们的”;一边是官方回应“这笔钱借给了镇里一个建筑公司,去年一年的利息190多万”,不禁纳闷了,两种“南辕北辙”的说法,村民该信谁的?而且,明明说是“借钱”,那作为债主的村民们怎么都不知道,他们同意了吗?债主根本都不知道的支出,如果有去无回,谁能放心?还有,“钱还是农民的”,那“100万一年给6万息钱”谁拿走了?“借贷一年利息190万”,赚钱可以理解,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那万一打了水漂,血本无归,这笔钱,村委会还会向村民“坦白”吗?被“蒙在鼓里”的村民的利益谁来保障?

  众所周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被截留和挪用,首先应依法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显然,既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要求,又有地方部门发文规定,洪湖市新滩镇政府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截留补偿款”,更为严重的是,明明已经严重违规,还要编造一个自欺欺人的理由“钱还是你们的”,简直强词夺理,机关算尽太聪明。这些行径,不仅反映了一些地方官员漠视群众利益的行政乱作为,更暴露了法治意识淡薄、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公权力的虚妄膨胀。还有,上级行政力量监督不作为,下级民意监督跟不上无疑给了公权力胡作非为的“豹胆”。

  笔者认为,“征地款遭截留”缘于权力脱缰,这样的“双簧”还要演多久?明显是当地政府提前挖了“坑”,只是村民浑然不知罢了。其实,这笔资金不是不可以借贷给公司,而是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法,不是由哪个组织或个人私自决定。即便是村集体的钱,村民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只要征得村集体里全体成员同意,既可以由村集体代为保管,也可以分给村民个人。因此,相关部门要迅速出击,顺藤摸瓜,查明补偿款的真正去向,深挖背后的猫腻,到底是谁将补偿款“据为己有”,必须给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真相。

  事实上,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个极为敏感、农民极为关心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成为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要坚决杜绝征地款遭截留,一方面,建立健全和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赋予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制约村干部权力,避免少数人说了算,把“小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坚持定期检查、抽样检查和举报核实相结合,坚持群众监督组织化程序化,坚持各级纪检和监督机关督查督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健全征地补偿、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堵住现存的制度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让村干部没有搞权力寻租的空间,对截留、挪用征地款的必须依法追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责任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