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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使用期限”如何回应民众关切
时间:2015-03-25 20:21: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建 潘强 

    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酝酿多年后终于启动落实,标志着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迈出一大步。然而,全国首本不动产产权证书近日颁发后,围绕证书上“使用期限”的热议就一直没有停止。一些人认为70年使用期满后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导致“全国业主变房客”的尴尬。

    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不动产登记完全是依法依规进行,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人们关于上述问题的疑虑反映出公众对用法治手段保障民生权利的新期待,如何正视并进一步做出让群众满意的回应,是有关部门的责任。

    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20多年过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

    从目前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看,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没有明确续期“路线图”。“自动”是否意味着“无偿”?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公众对“使用期限”问题穷追不舍的重要原因。专家认为,随着不动产登记深入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及贯彻落实物权法重要举措,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以更好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利。面对房产、地产统一登记凸显的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如何通过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依法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及到期后的续期操作步骤,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加以明确,是打消公众疑虑、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解决好这个问题,考验着有关方面的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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