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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活化”的原住民文化不可小觑
时间:2015-03-20 14:41:10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孙静 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在职研究生  

  摘 要:随着城镇化突飞猛进,居住、生活环境被人为设计、美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原住民的生活、生存、精神状态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他们如同一堆物件一样随着拆迁的土地、建筑被规划、被安置,或被生硬地从原有的土地、生活中撕扯下来,或被强硬地囚禁于画地为牢的“家”。在规划、设计、改造城市功能过程中,提高居民物质生活水平与质量的同时应该尊重与保护社会群落中原住民的非物质文化,尤其是那些达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草根文化;尊重原住民的个体需求差异;尊重原住民精神与文化的活态流变。

  关键词:景观设计 原住民 非物质文化 活态流变

  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猛。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飙升,2011年,城镇总人口比2002年增长了37.6%,乡村总人口减少了16.1%。2012年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称,2011年是中国城市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50%。但是,这个数字里包涵多少“被城镇化”的原住民居住地被规划为城镇用地而被登记为非农业的人口?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园林”、“美化”、“艺术”已经不足以表达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的水平,更小尺度的景观设计进入公众视野,“活化”手法也大行其道。活化最初是化学范畴的用语,又称激发(excitation)是指粒子(如原子或离子)从外界获得足够能量后,其电子由较低的基态能级跃迁到较高能级的过程。因此也泛指某一物质从其无活性状态转变为具有活性状态的过程。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很多“活化”手法都是个噱头,为动迁开路,为利益服务,当然全国各地也不乏优秀的范例,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在“活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群落失去了它原有的“活性”,丧失自己独有的特色,逐渐消亡了。景观不仅仅是具备美学意义的一个地理空间实体,它更是经济、文化、生态交融的社会群落的外在展现。目前景观设计涉及的伦理与美德的底线已经突破了人类对于动植物、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掠夺,上升到对同类栖息地、经济、文化甚至思想的野蛮破坏与占有,这值得我们警觉。

  一、两种极端的“活化”方式

  在激进的城市化浪潮和冠冕堂皇的民生工程中,社会、经济和制度都对原住民群体造成挤压:或者强制搬迁使其与原有的生活空间、社会空间、经济收入、人际交往、生态环境剥离;或者囚禁式保护使其与现行的生活方式、现代技术脱节,被剥夺了自身发展与生活改善的权利。他们特有的社会记忆、生活习惯与文化氛围被动或主动地破碎了、消亡了,他们以及他们后代的身份认同和心灵归属都深受影响。

  (一)被剥离的原住民

  景观设计中引进“活化”的初衷是美好的,期待通过人工的力量来使一定区域、人群、文化、经济等从无活性状态转变为有活性状态,或者从活性较弱的状态进入活性较强的状态。历史街区改造升级、非物质文化展示、风景名胜区封闭运行、新农村建设整体搬迁、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都寄托了如此心愿,但让人痛心疾首的例子比比皆是。

  河北省“大拆迁”“大变样”的闹剧近期才在中央的三令五申下变成偷偷摸摸的地下活动。打着改造升级“活化”的幌子,先由某一行政长官拍脑门划定拟建区域,再由一批有资质有名头的规划设计单位科学规划,提取标志性的文化符号进行美化活化,然后是各色人群组成的拆迁办将规划区域内原住民搬迁,最后实力雄厚的开发商进行大刀阔斧的大拆大建,新建景观模块,每一寸都极尽人工修饰雕琢之能事,植入商业、旅游业,营造成一片欣欣向荣的景点。这是一个血淋淋的过程,一次标本制作的过程。将一个活力充沛,生活和生态系统都相对健全的区域生硬地进行人工解剖分离,再将其制作为一个可供展览的标本,还冠以“改善民生”的名头。

  决策层、执行层过多地侧重于物质的民生问题,存在简单城市化的倾向,求设施完善、求景观美学、求经济繁荣,没有考虑原住民文化、精神的民生需求,随着拆、迁、整、改、并,一些极富乡土、民族、地域特色的建筑、区域风貌、生活方式、民俗民风遭到破坏、整体消亡了。

  一只顽皮、肮脏甚至不停制造麻烦的狗,远胜于一只皮鲜毛亮的毛绒标本带给人的乐趣。因为它是活的,有生命,哪怕有一天它会衰老、死亡,这一生命过程也是弥足珍贵的。

  (二)被囚禁的原住民

  自1964年《威尼斯宪章》率先提出“原真性”保护概念,直至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采纳了《奈良文献》关于原真性的全部思想,对遗产信息源进行了补充,并将原真性扩大到了非物质层面。因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时间、空间的距离都日益微小,世界各地的文化逐渐同质化、单一化,而幸存下来的异质的文明尤其珍贵。很多专家学者包括普通游客都有这样的意识:希望这些传统的文明、古老的文化、古朴的习俗完整地、原真地被保存下来并永远传承下去。如在著名的民族旅游景点雷山县上郎德寨的留言簿上,一位瑞士客人写道:“希望你们长久地保持这种古朴的生活习俗,并且不因旅游事业的发展而改变它”。那么居住其中的原住民作何感受呢?

  福建武夷山的古村落下梅村,拥有几十幢清代民居,居民一直在居住使用。建筑外部结构以高大的封火墙为主,门面多饰砖雕、吊楼,青瓦屋顶起架平缓,墙体采用立砖斗砌,木柱板壁。各民居布局错落有致,巷道曲径通幽,闺楼、书阁、别业、花园、厢房结构精巧,雕刻、彩绘造型逼真、气韵灵活,形成下梅民居的独特风格。山水萦绕的村落、古朴的建筑群、深厚的文化底蕴、恬淡的生活,每每让建筑、人文、艺术爱好者惊叹、流连忘返,但居住于此的人却常有抱怨。虽是自家祖辈留传的房屋,但居民不能拆、不能碰、不能随意粉刷、装饰,更不能安装热水器、天然气等生活设施,即使屋顶漏雨需要重新换瓦片也得先打报告。从生活便利与舒适的角度来说,许多人更愿意住进城镇水电气便捷的商品房。看来原真性保持是一部分人的想法,与时俱进是另一部分人的想法。

  文化、文明的薪火相传一定是靠一群活着的人去传承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思想观念在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文化、文明也会变化。如果不注意完善保护方式与手段,总是教条、机械甚至是囚禁式地保护,希望一群人、一片区域、一座建筑、一种生活方式总处于某一个时间节点,总呈现一种形态,这是不切合实际的。这种机械的保护不仅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束缚人的发展,不可能长久。从民主和自由的层面来看,任何一个群体或个人都应该有追求发展和提升的权利,都有与时代同步享受物质、科技的权利。

  二、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拆迁或反拆迁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公民个体和文化保护两个视角来观察原住民的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权益相关法律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公民生命、自由、人身安全、信仰、财产等不受干涉、侵害的权利的条款。

  《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住宅、通信不受侵犯。《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城镇化进程中,公共利益成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有时候是政治利益与官员利益,有时候是经济利益与开发商利益,有时候是基建需求与大多数人的物质需求。在整体利益或大局利益面前,个人的权益显得微不足道,心理感受与精神需求则往往被忽略。即使是经过民主表决的决策里,那些占少数比例的“弃权票”、“反对票”后面哪一个不是鲜活的生活、真实的需求、生命的呐喊,他们理应被湮灭吗?通过上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去维权是何其沉重而艰难的道路。

  (二)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上个世纪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既艰辛曲折又不断进取,本世纪才与国际接轨并快速发展起来。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007年4月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乡土建筑保护”会议上,来自全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提出了“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2008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法律地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评审标准高、申报资料多,过程繁缛,通过率很低,所以通过世界、国家、省等官方组织的非遗认定的项目相对于需要保护的项目来说寥寥可数。更多的带有地域、民族特色甚或普通的社会群落的原住民文化还没有进入保护的考虑范围。

  三、思考与建议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原住民文化,在世界文化趋同愈演愈烈之际它们显得尤其珍贵。我国的文化保护道路经过了“由文物向文化,由物质向非物质”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理念的不断进步,这些无名的原住民文化保护被提上日程是历史的必然。

  (一)尊重不够“非遗”标准的原住民文化

   “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通过民俗民风之别高度概念化了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文化差异。“故土难离”、“人不亲土亲”是人们对生长、居住的土地、环境、人群以及无形的群落文化的认同感、依附感、归属感的情感表达。拆迁掉的一棵树、一条胡同、一片空场、几间旧屋,它们的价值往往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相应的地方仪礼、民俗、民风,它们存在的意义大于人对土地的依附感、人对环境的认同感、人与人之间的依存感这些情感的总和。

  各个社会群落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代代相传的原住民文化得到发展与创新,这其中的佼佼者久经发展与传承才成为了“现代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这些数目众多的原住民文化是“非遗”植根的沃土,是文化多样性存在的前提,应该享有存在、发展与传承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

  (二)尊重原住民个体需求差异

  单一物种的繁荣是灾难,对于文化、思想与观念来说亦然,正因为文化的多元,世界才是多彩的。即使居住、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群落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人的物质与精神的需求也是存在差异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强制改变他人的思想、生活。因此我们应该用更宽容、宽厚的胸怀去看待“异己”,只要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所有的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哪怕那是非主流的、不正确的、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日益完善,公民个体维权的意识觉醒,“强权政治”一统天下的局面一去不返了,哪怕强权的初衷是美好的,过程是阳光的,结局是令人期待的。真正的尊重不仅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是自己认为好的,不必强加于人;自己认为不好的,更不应强加于人。我们应该以“人”为核心,更多地尊重原住民个体的需求,采取灵活多变的人性化处理手段,让愿意留的可以留,愿意搬的可以走,愿意进的可以来,破解上述两种极端的“活化”方式。

  (三)尊重原住民文化的活态流变

  农耕文明下的许多传统技艺、习俗、文化因难度高、强度大、耗时多、收入低,在互联网和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突出表现为“后继乏人”、“人死艺亡”。不少民间艺术大师都面临无弟子或弟子太少的尴尬境地,更何况名不见经传的原住民文化。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削其立足之本,纷繁的外来文化拂乱其身,加之传统文化受众紧缩,传统技艺后继乏人,使原住民文化呈现区域性“斑秃”。

  诚然,我们应该通过许多科技的手段来记录、保存这些濒危的文化,也需要引导、鼓励、扶持更多的人关注、关心甚至投身这一事业,但我们更应该在避免人为破坏、扼杀的基础上尊重它活态流变的特征。有发展壮大、繁茂鼎盛也会有低迷消沉、销声匿迹,没有永恒的生命,只有永恒的精神;有发展创新才有未来,有沉寂消亡才有历史,这是就是文明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 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3] 托马斯·费希尔.景观伦理.景观设计学[J].2013-04:44-51

  [4] 张瑞峰.活态流变与理性跃长[J].内蒙古艺术.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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