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陈锡文12日就城镇化问题发表意见,认为农村建设用地应自由入市的建议,并非真替农民着想,而是有人想在农村有第二套房。他指出,不是农民把家乡的房子卖掉,进城就可以当城里人,“那一定是上了大当,一个农民一个家庭真正挪到城里,没有三四代做不到。”(3月13日《新京报》)
推进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由途径,其根本目的是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过去一些地方的城镇化,演变成了“地产化”、甚至“楼市化”。特别是,一些县级政府受“土地财政”的驱使,打着推进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旗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大量侵占农业用地,不惜驱赶农民“洗脚上楼”,当无地可耕的“楼主”。这显然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
由此,不得不提及此前在山东诸城等地轰轰烈烈开展的“建农村社区”运动,大规模地对农村进行城市化改造。对农村进行城市化改造,如果是为了集约耕地,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是值得肯定的。但现实情况却是,山东诸城等地并非是为农民“造地”,而是借建农村社区之名,让农民交出宅基和耕地,给城里的工厂或开发商挪窝腾地。问题是,农民无福消受这别墅式的小洋楼,更过不惯这“洗脚上楼”的悠闲日子。
当农民“被城市化”之后,耕地离住地远了、农具无处放了,这些问题还可以克服,至少他们还有地可耕。关键是那些失地的农民,占了他们的耕地,就等于端了他们赖以生存的“饭碗”。一方面,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明显偏少,使他们无法利用补偿开辟新的的创业门路;另一方面,对农民的安置仅限于将他们“请”上洋楼,无法解决在城镇入户问题,也无法给他们提供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农民无地可耕,无工可做,难道让他们一家几口闲坐在小洋楼上喝西北风?
因此,推进新城镇化建设,不是简单的农民进城。首先应规避“非粮化”,莫让城镇化,成为房地产的又一个“出口”;在细化管理制度的同时,应防止农民“被城市化”。特别是,不能以侵占耕地,逼农民“洗脚上楼”,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为代价。也就是说,不能盲目地拆迁占地,让更多农民一夜之间变成失地农民。毕竟,我国既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需要更多新一代农民安心从事粮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