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改革的历史进程
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土地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后仍在持续的“土地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贯彻中国近代革命史。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土地改革,农村的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但是,土地改革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广大农村土地都是农民个人所有,而城市土地也仍由私人所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从1954年到1975年,中国经历了许多“运动”,如农村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运动、私房改造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前述各项“运动”的目的都是完成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或集体所有化,但是,上述运动并没有彻底地消灭土地私有的情况,私人所有的土地事实上仍大量存在。而且,从法律形式上而言,也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建立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直到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即国家和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彻底结束了土地私有制在我国的历史。
从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包产到户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制度。但是,对于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却十分曲折、复杂,直到今天仍在继续。1982年《宪法》和1986年颁布的首部《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土地的供应由国家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等法律限制之下,实际上不存在土地市场。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一次修正,确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至此,国有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二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形成。
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市场逐步建立的同时,伴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曾盛极一时。根据1986年和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只要获得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都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当时,国家并没有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用于建设。
但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了耕地的大量流失。为保护耕地,1997年初,中央提出要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为了落实耕地保护这一目标,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全国土地区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农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等一系列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还将征地审批权上收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用地转用指标管理,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同时,为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家积极推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严格限制乡村建设用地的用途和规模,并关闭了集体土地市场,只保留国有土地市场。在这个单一封闭的土地市场中,政府是唯一的土地一级供应商,集体土地必须经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对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就此形成。
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形成之后,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的驱动之下,借助土地储备制度,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城市化运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没有遏制住地方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冲动。实践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取得储备用地最主要的方式,这导致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初衷——耕地保护——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同时,由于强拆造成悲剧,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房价高涨等各种因素,土地改革的呼声又起。
回顾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过程可以发现,土地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有进步也有反复。这是因为,土地制度是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每一次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均伴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当今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是过去30年经济、政治改革的产物,也是未来改革的起点,我们仍处于土地改革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综合分析我国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细化为许多具体土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 土地所有权制度;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5)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6) 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制度;
(7) 闲置土地处置制度。
以上各项具体的土地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房地产开发中遇到的各种具体的土地法律问题,都应在上述制度框架内寻找法律上的解决方案。